婚前贷款买车离婚如何分割
2011-07-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06年间,王春强与张晓雪相识后很快相恋了,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后,因为两人距离较远,交通不便成了一直困扰两人的问题。
为了方便与女友约会,2008年4月,王春强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小轿车,首付支付了8万元,他将该车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当年10月,已经热恋了两年的王春强与张晓雪喜结良缘,正式登记结婚了,婚后的两人虽挣的不多,但日子却过得有滋有味,除了支付一些必要生活费用外,还要支付购车贷款。
然而,好景不长。2011年2月,王春强与张晓雪因各种矛盾常吵架,婚姻也走到了尽头。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分割财产时,两人对于当时用于约会的车辆却起了纷争,王春强认为轿车是自己婚前买的,车辆也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就应该归自己所有。而张晓雪却提出,婚后自己也有跟着王春强一起还车贷,一共还了9万元,所以车辆她也应该有一份。在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春强诉至法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实习生林晓云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婚前财产应属夫妻一方所有。本案中,王春强婚前贷款买车,轿车的登记人是王春强自己,应该首先认定的是,该车属于王春强的个人财产。但在王春强和张晓雪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用来还贷的这9万元钱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然也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晓雪有权就这部分财产主张自己的权益。
关于婚姻法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离婚后轿车仍应归丈夫王春强所有,但王春强在拥有轿车的同时,应支付张晓雪为还贷所付的钱款。
经法院调解,原、不被告最终就轿车的分割达成协议。轿车归原告王春强所有,王春强补偿张晓雪5万元。(新干县法院朱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