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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婚前签协议交押金 感情破裂欲离婚受阻碍
2011-07-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5月16日,经过丹凤法院庾岭法庭的调解,丹凤县蔡川镇栗牢、贺玲(均系化名)夫妻离婚的事终于有了结果,他们婚前签署的契约无效,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2006年栗牢入赘贺玲家当了上门女婿,双方按约定签署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上写道"栗牢到贺家主要责任是赡养贺家二老及哥嫂,为明确责任,栗牢交押金4000元"、"栗牢没有赡养自家老人的责任,栗家中栗牢的财产可以自由处理"、"孩子姓氏,一胎姓贺,二胎自愿"等条款,随后双方还签字视为同意。如今感情破裂的他们走上了离婚的道路,这些"霸王条款"却成了阻碍。

  庾岭法庭认为,婚前"霸王条款"其实是一个低级契约,本质上是无效的,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是法定责任,不因任何事由或协议而变通。赡养贺玲父母,按现行法律规定栗牢应尽的是协助贺玲赡养之责,至于贺玲的哥嫂,那则是在其次了。栗牢应赡养自己父母,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有任何理由和条件可为之开脱的;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孩子姓氏自由权主要是孩子自身,而不在父母。孩子长大后有权自由选择跟父随母的姓氏选择问题,父母约定不得损害孩子(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招婿入赘女方家中写契约,是农村人从上世纪就遗留下来的一个陋习,其目的在于约束夫妻双方尤其是男方恪守约定。它是以相关条款框住男方在女方家中履行扶家养老、支撑女方家庭门面,并使女方姓氏香火得以延续的一个协议。一般除了双方当事人及各自户族相关人员出面,还要邀请当地的村组干部到场作为见证。法庭认为,这种协议及其约定并不合法,一旦夫妻之间真的闹起离婚,相互之间感情破裂,这样的协议书还是不起作用。( 作者 彭家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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