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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债离婚后仍须共担
2011-07-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10年4月,李莉的母亲生病住院。为支付高额的住院费用,她向好友张红夫妇借钱,张红夫妇答应借26500元给李莉。拿到钱的同时,李莉向好友夫妇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说明:“今借到张红夫妻26500元,借期一个月。”

  然而,一个月后,李莉与丈夫发生矛盾至婚姻无法维持,便在借款后不久就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李莉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归还此笔借款。因此,张红夫妻把李莉诉至法院,要求李莉及其前夫归还借款本息,并按2分息计算。

  在法庭上,李莉前夫对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予认可。他表示,自己与李莉已经协议离婚,双方明确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另借款也并不是用于原家庭共同生活,其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实习生林晓云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李莉向张红夫妻借款未还,有借条为证,证据确凿,法院予以确认。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本案中,因李莉借钱给母亲看病,是在其与丈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张红夫妻借款后,李莉虽离婚,但离婚前夫妻一方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这笔借款应认定为是李莉与当时丈夫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张红夫妻要求被告李莉及其前夫归还其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李莉前夫辩称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意见,与法相悖,不予支持。借条对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期限内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吴云陈敏)

编辑: 舒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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