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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前购房 妻子离婚诉分房
2011-07-07作者:未知来源:鄱阳县法院

  □案情

  为筹备婚礼,谢海亮想在鄱阳县购买一套商品房。

  谢海亮在父母的资助下,才付清近10万首付款,其余的办理了按揭贷款。

  在此之前,谢海亮的父母在另一处已经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虽然由两位老人一直居住,父母在产权证上留的却是谢海亮的名字。

  不久,谢海亮和王晓清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谢海亮仍然一个人还款,妻子王晓清并未直接支付过房款。在结婚后不久,岳父、岳母也随女儿一起搬进了女儿家居住。

  然而,在和岳父岳母共同居住了3年多后,谢海亮与王晓清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从开始的简单埋怨到后面直面冲突,双方都慢慢感觉心灰意冷。不久,王晓清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

  对于离婚,谢海亮没有异议,但对于王晓清提出要对谢海亮名下的两套住房进行分割,谢海亮表示坚决不同意。(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实习生林晓云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婚前财产是否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且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婚姻法》第19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本案中,谢海亮和妻子对上述两处房屋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谢海亮父母现在住的房屋为谢海亮的个人财产,它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而谢海亮与妻子为筹备结婚所买的住房,虽然首付是谢海亮婚前财产,婚后也一直是谢海亮办理还款事宜,但婚后其拿去还款的款额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院判决,谢海亮与王晓清离婚,对王晓清要求分割谢海亮父母在其婚前购买房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另一处房产所有权应属谢海亮所有,由谢海亮给付该房屋增值部分的50%给王晓青。

  (鄱阳县法院周克勤史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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