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婚前签协议 感情破裂欲离婚受阻
丹凤县蔡川镇农民栗牢、贺玲(均为化名)夫妻俩,婚前曾签订了一份 “上门入赘”协议,婚后没几年两人感情破裂欲离婚时却受到协议约定的阻碍。5月19日,经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调解,他俩婚前签订的协议契约无效,双方遂自愿达成协议离婚。
2006年,栗牢入赘贺玲家当了上门女婿,当时按约定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有:“栗牢到贺家主要责任是赡养贺家二老及哥嫂,且由栗牢预交押金4000元;栗牢没有赡养自家老人的责任,栗家中栗牢的财产可以自由处理;孩子姓氏,一胎姓贺,二胎自愿”等条款,双方当时均签字同意。如今,两人感情破裂,这些“霸王条款”却成了两人诉求离婚的阻碍。
庾岭法庭审理此案认为,婚前“霸王条款”其实是一个低级契约,本质上是无效的,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是法定责任,不因任何事由或协议而变通。赡养贺玲父母,按现行法律规定,栗牢应尽的是协助贺玲赡养之责,至于贺玲的哥嫂,那则是在其次了。栗牢应赡养自己父母,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有任何理由和条件可为之开脱的;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孩子姓氏自由权主要是孩子自身,而不在父母。孩子成年18岁后,有权自由选择跟父姓、还是随母姓,父母约定不得损害孩子(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招婿入赘女方家中写契约,是农村人从上世纪遗留下来的一个陋习,其目的在于约束夫妻双方尤其是男方恪守约定,以相关条款框住男方在女方家中履行扶家养老、支撑女方家庭门面,并使女方姓氏香火得以延续的一个协议契约。一般情况下,除了双方当事人及各自户族相关人员出面,还要邀请当地的村组干部到场作为见证。法庭认为,这种协议及其约定并不合法,一旦夫妻之间真的闹起离婚,相互之间感情破裂,这样的协议书是不起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