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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2011-05-28作者:未知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婚后生有一女,女儿今年12岁。5年前,我们以女儿的名义买了一套学区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而今,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就该套房的处理产生争执。我认为女儿随我生活,房子自然应当归我,丈夫则认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请问,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吗?

  读者 田丽静

  田丽静读者: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房屋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屋的产权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你们夫妻出资以女儿的名义买房,意味着父母对女儿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你们的女儿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作为女儿监护人的你们不能随意处分女儿的这套房屋,除非为了女儿的利益。而你们离婚并不是为了女儿的利益,也就无权处分即分割该房产。你所持“女儿随自己生活,房子自然应当归自己”的说法也不对。你只能代表女儿对该房产行使管理权,而不能擅自处分该套房屋。需要注意的是:父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随意转让,除非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如生有重大疾病,出国留学等,即便是为了孩子利益而出售或抵押房产,房产部门一般要求提供合法的证据(如对有关事项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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