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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房产增值部分算不算“共同财产”
2011-05-24作者:未知来源:兰溪新闻网

  近年来,房价出现了较快上涨,在离婚时,房产分割也成为双方当事人最为关心的话题。“婚前买的房子现在涨了不少。离婚了,房产增值部分是否算共同财产?我能要求分割增值部分的一半吗?”昨天,兰溪市刘女士致电本网咨询。

  刘女士今年31岁,在市区某企业工作。在朋友的介绍下,她和老公相识相爱,并于2005年登记结婚,次年儿子出生。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双方经常为一点小事发生争吵,婚姻亮起了“红灯”。目前,离婚成了唯一选择。

  最近,她和老公准备协议离婚,对孩子的抚养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却遇到了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原来在婚前,她老公花了28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用作婚房,其中她老公付了18万元,余下的10万元办理了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偿还了这10万元贷款,现在房子已升值到90多万元。他老公认为,此套房子属于他的婚前财产,应该归他拥有。而她则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夫妻共同偿还了10万元的按揭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笔偿还的按揭款归夫妻共有,由于房子增值,增值部分也应共享。

  “和老公沟通了很多次也没有结果。我究竟有没有权利分割房产增值部分的一半?”刘女士想得到一个肯定的答案。

  带着刘女士的疑惑,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认为,因为该房产是采用银行按揭方式购置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因此,女方有权请求分割部分房产的增值收益。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各自对家庭贡献的漠视。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

  该律师还说,对于增值的部分房产分割,按市场现价进行估算,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则。男女双方可自行约定一方得到房产,另一方得到经济补偿(由得到房产的一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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