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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中妇女维权问题
2011-05-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美国研究暴力问题的专家M·A·斯特劳特指出:“今天,在欧美大陆存在着一种奇怪的规范,它使结婚证书变成了一张准予殴打的证书, 这不是危言耸听。”像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家庭暴力在我国也是一个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调查表明,约30%的家庭中存在不同的程度的暴力,其中90%的施暴者是男性,而实际上由于绝大多数遭遇家庭暴力的妻子因为羞耻和恐惧而不愿吐露实情,估计实际数字要高得多。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严重损害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侵害妇女的人身权利,乃至对妇女造成精神摧残,同时引发了一系列破坏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从国际文献看, 联合国大会于1993 年12 月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第1 条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界定为: 对妇女的暴力是“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 ”第2 条将暴力定义为: 身体、心理和性方面的暴力;并根据其发生的场所分成三类: 家庭、社区、国家, 这是广义的对妇女暴力的界定。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以做出这样的总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一方以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人身权利的行为。

  (二)特征

  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特征归纳如下:

  1、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2、行为的隐蔽性

  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2)由于传统文化的,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暴光得到解决,直到由其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调查显示,只有13.4%的妇女,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而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平均要经历24.3次暴力侵害后,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

  3、主观的故意性

  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且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4、行为的普遍性

  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在我国,仅以2003年为例,全国妇联共收到1万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2003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件,比2002年上升了33.3%,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的恶性案件达14起,占全市审结的重大刑事案件的3.9%。就我县法院于2001年至2007年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有家庭暴力现象而提起诉讼的占32%。

  5、发作的反复性

  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这是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所在。暴力行为的反复性发作周期一般表现为四个阶段,即:关系紧张阶段、暴力行为施行阶段、关系修复阶段与和好后亲密阶段。因此,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如此循环反复,一次比一次更进步,最后导致矛盾双方恶化出现血案。

  6、手段的残暴性

  暴力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它不单纯是故意的伤害行为,与一般的外力行为动作如推搡、拉扯、争脱也有区别,具有残忍性,如殴打、用烟头烫,泼硫酸残忍地伤害器官等。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多为恶性案件。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家庭暴力酿成了太多的婚姻悲剧,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然而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其深层原因。

  1、从历史角度看,导致家庭暴力的历史根源是性别歧视。封建的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

  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现在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地位不断提高,但封建意识形态仍然残存。首先,在传统婚姻家庭中,女人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和尊重,夫权主义思想仍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其次,男女不平等导致的妇女经济地位和社会参与能力低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男女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女人若没有经济上的自立,没有固定的收入,就失去了社会参与权,就难以有人格的独立,而社会地位也就无从谈起,所以会在经济上依附于丈夫,就可能成为男性暴力侵害的对象。

  2、从法律角度看,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和制裁事实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不论是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规定都不太完善,不明确,且太过分散,操作性差。对家庭暴力的惩罚也不确定。这些缺陷或多或少地纵容了家暴的滋长。另外,相关法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打击不力,谁都有权管,谁都不愿管、管不好!存在难作为或不作为情况。

  3、从妇女自身的角度看,受害妇女的法律意识淡薄。

  男女生理上、体力上的差异只是为男性施暴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并不具有必然性、现实性。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大多数受害妇女对婚姻家庭的法律意识几乎为空白,甚至认为婚姻家庭的空间没有法律插手的余地。这种想法深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的影响,也影响着受害妇女的行为,很多女性在家庭矛盾激化为家庭暴力时,一味地退缩、忍让,或只怨自己命苦,夫劫难逃,不敢理直气壮地起来反抗,或逆来顺受,因为她们所失去的一切——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以及在家庭中应有的平等的夫妻权利、地位已使她们无力抗争,从而只能助长施暴者的气焰,于是施暴者心安理得地继续伤害妇女。可想而知,受害妇女如此薄弱的法律意识怎会想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4、从社会的角度看,社会对家庭暴力持宽容态度。

  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在发生家庭暴力后,很多人认为这是私事,外人不应过问。如此放纵的态度,酿成了更多的悲剧。对家庭暴力这样侵犯人权、触犯法律的事,有关部门至今抱着“个人私事”的观念。以“清官难断家务事” 、“法不入家门”为由搪塞,不愿对家庭暴力的案件过问和干预。多数人员认为只要不酿成大案,甚至出人命,都可以采用调解得方式解决。可见在家庭暴力的处理上,有关部门执法不公,措施不力,对施暴者打击不力、缺乏刚性。如此执法,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没法得到维护。由于人们对家庭暴力上的认识不足,不管是街坊邻居,还是居委会、亲属,还是单位及领导,对待发生的家庭暴力,要么不理不睬,要么劝其和解。调解这种温情的方式,受“家庭暴力是私事”观念的影响,希望在家庭内部解决。这种态度是在纵容犯罪,是对家庭暴力的纵容、默许!社会的宽容态度——这种强大的消极环境,使受害者失去了原本或许挺强的求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从妇女权益保护的角度审视、寻求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形式,积极倡导正确的家庭经营理念, 优化社会文化环境,倡导男女平等,破除“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

  (二)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许多关注这一社会问题的国家具体明确的立法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国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另一方面,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保护所有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各级执法部门要彻底转变传统观念,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权威。对家庭暴力的投诉、检举和揭发,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不法行为者应依法给予适当的制裁。

  (三)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机构

  肖扬同志曾说过:“法律援助,既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人权斗争的需要。”搞好妇女法律援助制度,不仅能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对妇女人权的法律保障在国际上的形象。从国外来看,美、澳、英、法、新加坡等国已建立了许多庇护所或安全避难所,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帮助, 使其免受施暴者的进一步伤害。如英国已建立了遍及全国的以庇护妇女为目的的英国妇女联合会, 该组织拥有250家庭庇护所。我国需要建立一套由妇联、工会、基层调解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等多方参与的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联动网络,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维权法庭,协调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及时发现家庭暴力;通过设立热线电话、妇女庇护所、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形式有效地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伸张正义,切实保障《宪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妇女权益。

  (四)提高女性自身的维权意识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女性早该抛弃那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任劳任怨,任打任骂”的传统思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千万不可以逆来顺受、委曲求全了。对家庭暴力的纵容,就是对受害妇女自己的残忍。而应该积极寻求社会和法律的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妇女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所以受害妇女在受到家庭暴力时,首先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如有生命危险,要大声呼救,尽可能让邻居听到或寻找机会拨打报警电话“110”。 其次,如果暴力发生,要注意收集证据。找到司法医学鉴定医院,受害妇女就近到上述医院诊治,告诉医生受伤的原因,请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记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第三,可以找当地妇联求救,寻求维权援助。受虐妇女在投诉时,一定要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地址,而妇联也应及时地为其提供帮助,并做好保密工作。第四,可以诉诸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已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 而是一个社会问题,与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着激烈的冲突,我们国家、政府、人民正在为逐步解决这一冲突、铲除这一社会“毒瘤”而不懈努力。控制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的精神文明、经济、文化、法律、传统观念等方面,即需要社会保护环境的改善,又需要个体文化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公民法制观念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妇女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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