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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购买婚房形式多样,房产证上署名犯难 一旦离婚了,房子怎么
2011-05-13作者:未知来源:大连晚报

  这几天,家住金州新区的王女士给即将结婚的儿子首付20万元买了套商品房。原本接下来就应该忙活儿子和女朋友的婚事了,但双方和双方家庭为了房产证写谁的名争得脸红脖子粗,甚至放出了“不行就分手”的狠话。“房价太高,现在的年轻人婚姻又太不稳定,这么大笔钱,我们拿出来总是有些担心。”面对女方要求写上女方名字的要求,王女士表示难以接受。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产权证上只登记自己子女的名字;双方父母分摊首付,产权证上登记两位新人名字……买房时的情况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并且还要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大连同泽律师事务所康振宇律师根据自己的从业经验对“婚前买房”做了具体的分析。

  情况1 双方父母均摊首付款,产权证写两人的名字

  案例:男方小赵和女方小王经人介绍相识,在一段时期的交往之后,决定结婚。出于经济原因,双方采取按揭的方式,购置了一套70余平方米的房子,首付款30万,由双方父母均摊,房屋产权证亦经双方商定,登记在小赵和小王两人的名下。婚后双方因对对方有了更多了解,均认为彼此不适合,遂诉至法院,决定离婚。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双方已无感情,准予离婚。对于房产,因为该房首付款为双方父母共同平均出资,而且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被认定为双方共有。相应房产权益平均分配。

  律师提醒:如在产权证上写一对新人的名字。新人如登记后购房,该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如准夫妻购房后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情况2 一方父母付首付款,产权证上写一方子女名字

  案例:男方李某与女方刘某于200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5年6月,李某以47万余元购得房屋一套,当日付款17万余元,此17万余元首付款全部来自李某父母。余款由李某于2005年9月向银行贷款。自2006年1月至2010年2月,两人共向银行偿还贷款26万余元,其中因李某工作不稳定,经济状况一般,主要是女方刘某以个人工资偿还贷款。2009年4月,李某取得房产证。2010年初,双方因经济及其他家庭琐事,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刘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屋贷款主要由其偿还,甚至已经超过李某支付的首付款。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准予双方离婚。对于房屋一节,诉争房屋系李某婚前购买,首付款可以认定系由李某支付,贷款和产权登记均在李某个人名下。虽然婚后贷款主要由刘某承担,但不足以改变该房系李某个人财产的性质。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因刘某没有能够证明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故已偿还贷款双方平摊,李某应返还刘某相应部分的贷款及利息。另查该房屋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增值30余万元,双方平均分配,李某应另向刘某补偿十六万的房屋增值款。

  律师提醒: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婚前由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产权证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如果产权证登记为双方子女名下,那么一方父母的出资会被认定为对新人双方的赠与,房产将被认定为新人双方共有。

  情况3 一方父母全款买房,产权证上写一方子女名字

  案例:高某某与陈某原系夫妻,陈某某系陈某之父。高某某与陈某于2001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23日陈某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套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该房屋的房款为45.51万元。2001年11月1日陈某某通过其在银行的账户汇款25万元给陈某,陈某向房产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08年3月17日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房产公司支付了房屋的尾款。2009年8月,陈某拿到产权证,产权证上书写陈某为该房唯一产权人。2010年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并要求该房屋价值40%的折价款。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对于房屋部分,法院认为,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综上,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45.51万元购房款的资金均来自于陈某某,高某某虽然主张其曾经对系争房屋出过资,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所以高某某主张系争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对于高某某要求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买房供其使用,此种情况在现实中也非常普遍。在涉及到离婚的时候,此房产就会面临很大的争议。如果是产权证登记在新婚夫妇双方名下,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像本案例中,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很符合常人心理,但是这时另一方就会要求分配房屋权利。目前虽然有法院这样的判决,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却并非十分明确。律师也希望此节的司法解释尽早出台,以解决这一多方的困扰。

  情况4 产权证上写父母名字

  如果夫妻俩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可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律师提醒:鉴于目前高房价和婚姻的不稳定性,建议新人在结婚买房前要认真核实,必要的时候最好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记者感言

  别让房子伤了婚姻

  原本“五一”就该办婚礼的小朋如今把婚期无限期拖后了,因为面临房子和婚姻,他现在必须作出选择。原来,家住金州新区的小朋两年前和同在某合资公司工作的小蕾恋爱,去年两人决定结婚。小朋的父母很高兴,决定拿出全部积蓄20万元给俩人买套婚房,接下来,小朋一家和小蕾父母每天奔波看房,终于选定一套80平方米住房,几天后小朋的母亲王女士带着20万元打算为双方交首付款。

  但当要在房产证上写名字时,双方出现争执:小蕾父母觉得,男方为了表示诚意,房产证应该写小蕾的名字,而小朋父母觉得,首付款是自己拿的,理应写儿子小朋的名字,为此,双方闹得很不愉快。随后的几个月时间里,两家人都在为房产证写谁的名字争执,于是买房一事被暂时搁置,而结婚也因为房子的事被忽略了。不久,女方家放话:“如果不行,干脆分手!”

  小朋很纠结:自己和小蕾是有感情的,但又过不了房子这一关,房子和婚姻,在他这里竟然成了二选一的选择题。小朋原来只知道,买房子就是买房子,结婚就是结婚。但现在二者之间剪不断、理还乱。

  小朋其实不用纠结,前提是房子的首付如果是他自己出的话。而很多关于房子与婚姻的问题往往就因此产生,夫妻双方所住的房子,其实跟两个人并没有多大关系。子女总不能随意的处理父母的房子,这样,又将中国传统的孝与婚姻掺杂在一起。

  现如今,房价居高不下,让两个年轻人独自买房,确实困难重重。但无论如何。别让房子,伤了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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