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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夫妻离婚房子判决费周折
2011-05-11作者:未知来源:大连晚报

  林先生付了购房首付款后,与朱女士准备结婚,为了防止将来有变,林先生与朱女士就这套房子签订了一份“房屋所属协议”,约定房子使用女方的名字登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婚后,因林先生有了第三者而起诉离婚,双方都认为房子应归自己所有。法院依法确定了这套房子应归林先生所有,但应给予女方补偿款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今年4月下旬此案发生法律效力。

  婚前签协议,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有

  2003年11月,林先生购买了一套甘井子区某住宅小区的期房,建筑面积82平方米,总价款23万余元。林先生支付了首付款13万元。此后,林先生与朱女士由恋爱到谈婚论嫁。2004年初,林先生与朱女士商定,为方便公积金贷款使用了朱女士的名字购买,贷款数额为10万元。然而,林先生觉得不放心,两人万一感情有变,这套房子不就完全归女方所有了吗?为此,两人于同年6月签订了一纸“房屋所属协议”,主要内容是,男方购买某处住宅期房一套,支付了首付款13万元。为方便公积金贷款使用女方名字购买,贷款10万元。贷款在双方婚前由男方偿还,婚后由两人共同偿还。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

  2005年,该房屋的产权证下来了,登记名字为朱女士。2007年初,两人终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男方有第三者提出离婚,双方争房

  婚后,两人生下一子。但好景不长,林先生与另一女子有了特殊关系,两人有时公然在家中居住,林先生并不对妻子隐瞒此事,反而有时嫌妻子回家碍事,他给妻子的短信中要求妻子回家前要打招呼以免双方尴尬,短信中还有大量其他过分的内容。朱女士对此很气愤。

  201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在法庭上,原告林先生明确表示,按照有关协议房子是他婚前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归他。至于婚姻期间支付的房屋贷款进行分割。原告向法庭出具了房屋所属协议书。

  对于原告的说法,朱女士并不认可。她知道丈夫对自己已无感情可言,因此同意离婚,但提出房子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意分割婚后共同还的贷款。由于原告对感情破裂存在过错,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朱女士对男方提交的这份房屋所属协议书有异议,不认可。

  由于两人对这份协议有争议,由市中院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了这份协议的真实性。

  市中院调解,男方同意多给女方补偿款

  在庭审中,根据女方提供的短信等证据,法庭确认本案中林先生确实与异性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这是导致两人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男方对此负有过错。

  2010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房屋归原告所有,未还清的房贷由原告偿还,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贷款12万余元;原告给被告一次性补偿4万元;给付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朱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法官主持调解,林先生考虑朱女士还要抚养孩子,也不容易,愿意多给付朱女士一些补偿款。双方于今年4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除同意离婚、孩子抚养费问题没有变化后,林先生给付朱女士20.1万元。林先生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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