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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之妻被离婚怪事迷离:庭审突延期 采访再被拒
2011-04-28作者:未知来源:北京晚报

  送达又未达 庭审突延期 采访再被拒

  钢铁大亨、胡润上榜富豪杜双华的妻子宋女士自称她去年向海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意外发现十年前她已“被离婚”: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通知到其本人的情况下,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送达法院判决,致使她与丈夫的婚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

  在她去年起诉离婚之后,杜双华突然提出十年前的离婚案有错误。衡水中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按照法院的公告,今天是这起案件在衡水中院再审开庭的日子,但是上午当记者按照开庭时间来到衡水中院的时候,法院却说已通知延期开庭,并拒绝记者采访。

  今日现场

  开庭延期 快递出错?

  记者昨天专程从北京赶到河北衡水,希望旁听今天的庭审。得知记者来访后,法院在开庭前通知记者:这个案子今天不开庭了,延期,并拒绝记者进入。

  “这叫怎么回事?”宋女士的代理人陈旭律师拿出盖着法院公章的开庭传票说,“法院早在20天前就发传票,确定今天上午9时在衡水中院第9法庭开庭。没有任何通知就临时取消,太儿戏了。”

  陈律师陪同宋女士去找法官要个说法,其他旁听人员和记者则都被挡在法庭外。上午10时,陈旭律师和宋女士走出法庭。他们告诉记者,法院答复称4月15日给宋女士寄发了快递,告知延期。“但快递上留的电话号码错了一位,因此宋女士没收到快递,并不知情。”陈律师说。

  记者在法庭外请法警帮忙联系办公室采访法院对此案的说法,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等待,记者最终得到的答复是“不接受采访”。

  衡水中院对这起十年前的离婚案一直保持着沉默。记者在一个月前就向衡水中院提出采访需求,被告知需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可当河北省高院说已将采访申请转至衡水中院后,却仍然没有得到衡水中院的任何回应。记者这次专程赴衡水采访,再一次吃了闭门羹。

  案件焦点

  只审财产 不审婚姻?

  宋女士说,在她去年起诉离婚之后,杜双华提出十年前的离婚案有错误。衡水中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于是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但是未说明错误在哪。

  4月6日,衡水中院将一份通知书寄送给宋女士。通知中称,宋女士与杜双华离婚纠纷再审一案,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部分不得再审。合议庭认为,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由十年前的判决解决,判决已经生效。衡水中院明确表示,此次再审审理的范围仅限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

  对于宋女士来讲,此次再审她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撤销十年前的判决。因此对于衡水中院明确不再审婚姻关系问题,宋女士无法接受。

  宋女士的代理人陈旭律师表示,衡水中院的说法站不住脚。民诉法只规定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而并没有说“对于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再审。”“此案没有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依职权主动提起的再审。而一份错误的判决又如何能产生解除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呢?”陈律师反问。

  只有一点能够肯定,如果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从2001年7月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那么宋女士如今只能要求分割与丈夫在2001年7月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杜双华从2003年起资产激增,不同的离婚时间节点带来的财产分割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律师质疑

  案子有错 不能纠正?

  虽然法院未对原判中到底有什么错误做出说明,但陈旭律师和宋女士却找出了几处“硬伤”:

  “且不说公告送达方式是否合法,就是按照公告的内容,开庭时间应为2001年4月29日。但实际开庭时间却是4月28日。”陈旭律师说,提前开庭如何让宋女士到庭应诉?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宋女士抗辩权利,属重大程序错误。

  此外,十年前离婚案的判决书也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的。即便法院认为送达传票时宋女士下落不明,但这并不代表送达判决时,宋女士仍然是“下落不明”的状态。而衡水中院在送达判决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仍然“下落不明”,就直接选择了公告送达。而且,报纸上刊登的公告中,送达对象与宋女士的名字有一字之差。

  陈旭律师不解地说:“有错必纠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民政部门解除婚姻关系的错误登记都可以撤销,如果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为什么就不能予以纠正呢?”宋女士一方要求衡水中院对十年前的离婚案予以全面再审。(孙莹)

  案情回放

  去年9月,宋女士向北京市海淀法院起诉与亿万富豪杜双华离婚,庭前调解时,丈夫的代理人拿出了一张2001年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证明早在十年前二人就已经被法院判了离婚。

  宋女士蒙了。她想弄明白为什么自己毫不知情就能被判了离婚,而且长达十年被蒙在鼓里。但是越是看判决看卷,她的迷惑反而越多。

  2001年2月,杜双华向他经常居住地的衡水中院起诉妻子离婚。按理说,此案应在被告宋女士的住所地法院立案,但衡水中院在杜双华并未提交派出所、居委会证明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宋女士“下落不明”为理由受理了此案。

  随后,法官到宋女士居住的小区,找了一个物业工作人员走访,写下了一份宋女士“已经不在此居住,不知道在哪”的笔录,证明宋女士下落不明。紧接着就公告送达了离婚案的开庭传票,宋女士未能到庭应诉,法院当庭缺席判决双方离婚,并公告送达判决。

  对这一切,宋女士自称毫不知情。她表示自己的手机号一直没变,就住在法官来访的小区,户籍地也可以接到邮件,但法院都没有通过这些方法联系她。而记者也确实没有在案卷中看到法院电话通知或邮寄送达的凭证。

  判决书中宋女士的名字写错了一个字;杜双华及大儿子的出生日期都有误;二儿子2007年变更的名字已经赫然写在了2001年的判决上;案卷中也没有当事人的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更可笑的是,案件中诉争的和判决归宋女士所有的财产均是朝阳区天龙东里12号虎背口小区10号楼5单元的房屋。宋女士说:“这个地址在北京根本不存在,不知道法院究竟是怎么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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