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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月离婚 婚生子女谁养
2011-04-13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离婚网

  双方为抚养费诉上法庭,法院一审判男方每月承担700元抚养费,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二审开庭

  深圳特区报记者 马培贵

  黄先生与赵女士恋爱一月便结婚,婚后不到3个月又离婚。婚姻期间赵女士怀孕,离婚时两人协议黄先生不承担任何责任。生下女儿后,赵女士无能力独自抚养孩子,将前夫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32.4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黄先生每月承担抚养费700元。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闪婚闪离期间怀孕

  黄先生与赵女士于2006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4月19日登记结婚。但两人婚姻关系仅持续不到3个月,便于同年7月11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两人签订《协议书》,确认婚姻期间赵女士已怀孕,赵女士可以任意处置该胎儿,黄先生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7年1月30日,赵女士生下女儿小雅。据医院产科入院记录,赵女士受孕期为2006年4月21日,小雅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其父亲是黄先生。小雅出生后,一直由赵女士抚养。后来,赵女士因无收入来源,无能力独自抚养小雅。赵女士认为,黄先生作为小雅的父亲,应承担抚养责任,因此将黄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黄支付抚养费32.4万元(每月1000元)。

  一审判决:男方每月承担抚养费700元

  黄先生一审辩称,赵女士无证据证明小雅是他的亲生女儿,他不应支付抚养费。当初在与赵女士协议离婚时,双方已约定由赵女士独自抚养孩子。黄先生称,他与赵女士属再婚,自己与前妻曾生育一女,现由他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与赵女士离婚后,他又再婚。目前,黄先生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即便赵女士无力独自抚养小雅,在小雅确系黄的女儿的情况下,他只有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的能力。

  宝安法院一审认为,赵女士的受孕日期为2006年4月21日,处于赵与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小雅系赵女士与黄先生婚生子女,应当推定亲子关系成立。而小雅出生医学的证明记载,小雅的亲生父亲系黄先生。赵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黄先生系小雅的亲生父亲。法院认为,黄先生对该事实予以否认,应提供相关证据。在庭审中,赵女士与黄先生同意,各自预交一半鉴定费进行亲子鉴定。但由于黄先生未预交鉴定费,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故应由黄先生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宝安法院遂一审判决,黄先生支付小雅2009年8月至2009年12月的抚养费3500元,自2010年1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700元。

  男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黄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黄先生到庭,小雅和赵女士则由代理律师出庭。

  黄先生上诉称,虽然资料记载赵女士的受孕日期处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赵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雅就是离婚时所签协议书中的胎儿,不进行亲子鉴定不足以证明亲子关系。一审时,黄先生之所以未做亲子鉴定,是因为他认为应由赵女士全额负责亲子鉴定费用,而不应由他承担其中一半。黄先生称,他是名代课老师,工作极不稳定,随时可能面临失业。即便亲子鉴定证明他是小雅的亲生父亲,要支付每月700元的抚养费,压力太大。尤其是一审法院要求一次性支付一年的抚养费,将会导致他生活陷入困境。

  赵女士方代理律师则表示,黄先生不能以两人之间的协议而逃避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所有一切应以现有法律规定为准,并且,每月700元的费用也在黄先生能力范围之内。

  昨天的法庭上,法官组织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但对具体金额未达成一致。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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