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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正打官司老公悄悄卖房 律师:已违反婚姻法
2011-03-31作者:未知来源:重庆晚报

  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妻子一纸诉状将老公告上法庭,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共有的一套房产。令妻子没想到的是,在离婚诉讼期间,老公瞒着她将房子卖了。昨日下午,该离婚案在渝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妻子杨某认为老公袁某在离婚期间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将此房产全部判给自己。

  婚后买房 夫妻一起还按揭

  今年44岁的杨某老家在四川邻水农村,13年前,她独自一人来到重庆打工,先后当过服务员、推销员,后来在渝北两路经营煤炭生意。2004年4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她认识了大她4岁的南岸区男子袁某。

  “他是城里人,皮肤白皙,戴着眼镜,看上去斯斯文文的。”初次见面,杨某对袁某的印象不错。经过多次接触,两人便坠入了爱河,2004年6月21日他们在南岸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证。

  2005年底,两人在渝北区双湖路木鱼石景园购买了一套房。“当时房价每平方米1000多元,我们的房子70.67平方米,首付6万多元是他给的,我负责装修和买家电,按揭我俩一起还,去年底才还清。”杨某对记者介绍说,当时袁某要求房产证上只写他的名字,想到是夫妻,杨某也没将此事放在心上。

  妻起诉离婚 老公悄悄卖房

  后来,袁某和杨某经常吵闹。去年12月6日,两人发生打斗后,杨某就搬出了家,在外租房居住。今年2月11日,杨某向渝北区法院递交离婚诉讼,并提出房产分割和精神赔偿,法院受理了此案。

  就在杨某等待开庭的日子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前几天,她回家去取衣物,当掏出钥匙开门时,怎么也打不开,杨某以为是老公将锁换了,于是来到小区门卫处了解情况,小区保安才告诉她:“房子已被你老公卖了,他把你的东西寄放在门卫处,你不知道呀?”

  经过调查,杨某发现老公是2月14日与一位姓龚的女士签订购房合同,并于第二天办理了过户手续,合同上写明成交价格是18万元。

  房子卖41万 合同上写18万

  “同样位置同样大小的房子可以卖到40多万元,我家的房子怎么卖得这么便宜?”杨某心中十分纳闷。

  经过了解,杨某得知此房交易是龚女士的侄儿小张代办,杨某找到小张,他出示了袁某写下的购房款收条,上面写明袁某收到的房款是41.6万元,而非合同上所写的18万元。事后,小张向记者证实袁某收到的房款是41.6万,小张说,合同上少写金额是为了少交税。

  丈夫未出庭 法官宣布休庭

  昨天开庭时,袁某未到庭,只递交了答辩状。袁某在答辩状中称,他愿意离婚,但房产是他将以前的个人房产出卖后再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没有任何权利分割。由于袁某未到庭,法官宣布休庭,进行法庭调查。

  杨某走出法院后表示,下一步她将就购房合同一事起诉,要求法院判该购房合同无效。

  针对杨某夫妻俩房屋的产权归属,律师潘兴旺认为,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购房资金来源为依据,只要是夫妻婚姻期间购买,就属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

  袁某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恶意串通 卖房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杨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杨某丈夫袁某的行为已违反此条规定,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恶意串通 卖房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

  杨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袁某在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为了少交税,将实为41.6万元的房价写成18万元,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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