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丈夫闹矛盾离婚未果 妻子私自转走房屋产权无效
2011-03-30作者:未知来源:新安晚报
和妻子闹离婚的谢某没想到,尚未分手,自己住的房子就不属于自己了。3月28日,肥西法院桃花法庭依法支持了谢某请求判决房产转让行为无效的诉请。
谢某与妻子朱某在婚姻亮起红灯后,两人于冷战中先后两次前往法院欲解除婚姻,谢某在庭审中惊诧地发现房屋产权没有自己的份了。原来,早在2001年 12月,朱某就与其母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合同,将购买才一年的房屋作价20万元,转让了60%的产权。谢某认为这是妻子背着他与岳母之间的恶意串通来侵占属于自己的房产,于是告至法院。庭审中,朱某辩称,因家中经济条件较差,曾向母亲借过21万元,故以部分房产抵债。且买房时谢某未予出资,不占有房屋产权,故房产转让时无需告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共同居住的房产为一方出资所购,未经双方同意,房产亦不得擅自处理。朱某擅自转让房屋产权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损害了其丈夫谢某的合法利益,遂做出了上述判决。(程磊、刘科委、袁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