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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将调整判决离婚的标准
2011-03-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目前法院在离婚案中通行的一般裁判标准,可以概括为“一次判驳,二次就判离”,即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会判决驳回;如果原告间隔一段时间后再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在目前离婚案件高发的态势下,适用这种一般裁判标准并不利于夫妻主动和好。

  在目前的离婚诉讼中,第一次申请会被驳回,第二次再起诉就判决离婚似乎成了“普遍规律”,很多当事人也因此起诉后干等着判决。10月11日,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该院通过调研,将对离婚判决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主要根据双方的感情、经济状况以及子女需求等进行衡量。

  据海淀法院民二庭的曾竞法官介绍,目前法院在离婚案中通行的一般裁判标准,可以概括为“一次判驳,二次就判离”,即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会判决驳回;如果原告间隔一段时间后再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但海淀法院通过调研发现,这一做法容易使提起离婚一方惰性等待第二次判决,怠于采取促进双方和好的积极措施,在目前离婚案件高发的态势下,适用这种一般裁判标准并不利于夫妻主动和好。

  为此,该院对离婚诉讼的判决标准将进行适当调整,避免单纯以次数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对于是否判决离婚,将更多从双方的感情状况、经济情况、矛盾性质、子女需求等方面进行衡量,比如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判断双方的感情状况是短期问题,还是已经破裂、矛盾属于小吵小闹,抑或无法调和,以及子女的年龄、需要抚养的情况等,来严格把握离婚标准,避免草率判决。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法官将向双方释法明理,尽量化解家庭矛盾。对于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仍然会先行调解,避免因为双方一时冲动造成家庭破裂,减少对子女成长的不利影响等负面社会效果。

  此外,由于目前离婚诉讼费较低,部分夫妻甚至仅仅因为发生口角,就到法院起诉离婚,既浪费了诉讼资源,又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法院还将加大力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多种渠道化解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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