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引家庭危机 政府齐抓共管治“家暴”
导读: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各部门、各方面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怎样预防和制止暴力,是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离婚诉讼中超过50%的女性称自己在婚姻中的权利受到了损害,突出表现为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案件往往牵涉到当事人的隐私权问题,因此在治暴时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该院审理的800余件离婚案件进行调研发现:离婚诉讼中超过50%的女性称自己在婚姻中的权利受到了损害,突出表现为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和丈夫有婚外情。此前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也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的幸福和稳定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暴力问题历来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不少国家已经或正在采取立法手段,希望能够对这一问题起到预防和根治作用。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0多个省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在全国率先成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等专设机构。近日,笔者采访了参与《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的宁波市妇联副主席李晓东。
家庭暴力包含哪些内容
“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家庭暴力不限于夫妻之间。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如老人、孩子实施的家庭暴力,对方不理解不原谅,也可认为感情受到伤害,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离婚。如男方虐待自己生父母,女方可起诉离婚。
偶发的吵打,不能一概看作家庭暴力。暴力行为必须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在举证技巧上,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对方可报警,警方出警记录有利于离婚举证。
性暴力,也就是所谓的“婚内强奸”问题,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我国没有采取国际通行做法,将性暴力与“身体、精神”暴力并行规定,而是将对“性”方面实施的暴力,视为是对身体、精神方面造成的侵害,不再单独列出。一次性暴力造成生理或心理的严重伤害,或经常性的性暴力才构成家庭暴力。但如果在离婚的特殊期间,男方强行发生性关系,可以强奸罪论处,目前已经有判处三年左右有期徒刑的众多判例。
谁来落实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各部门、各方面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由谁牵头组织实施,是立法难点之一。国内其他省市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综合治理委员会两种模式。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经反复讨论后认为两者皆不太合适。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牵头部门,带有太强的性别导向,与《条例》的中性立法原则不符;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依工作职能是比较切合的,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主体资格方面尚存在较大争论。经再三斟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专门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委员会,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负责人,联合市县两级的公、检、法、司、妇联、民政等多家单位,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预防和制止本地区的家庭暴力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宁波市妇联。
如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家庭暴力案件往往牵涉到当事人的隐私权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过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与新闻报道有冲突。李晓东认为,当前人们对精神生活要求的不断提高,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避免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要最大限度地合理保护相对处于劣势的公民个人隐私权。《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及其相关事务时,对涉及的当事人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侵犯家庭暴力当事人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如何预防家庭暴力的复发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隐蔽性、反复性等特点。对于是否开展回访,有的观点认为回访会“把好了的伤疤又揭开”。李晓东认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回访能更有力地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方,震慑家庭暴力实施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从实际出发,在《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建立家庭暴力案件回访制度,规定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和自治组织,各级妇联、共青团、老龄委、残联、工会等群团组织和机构以及公安机关,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已经调解、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开展回访工作,避免家庭暴力案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