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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离婚思路:调解程序纳入自愿离婚
2011-03-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 现在的法律中对“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较为模糊,实践中较难进行认定。办案中,有许多当事人以“分居满二年”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以自己陈述或者居委会的证明相以佐证,但这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是否真正分居。因此法官建议,新形势下离婚诉讼改变惯用审判方式,将分居登记制度纳入《婚姻法》。

  ●常规做法一

  达成协议法院就能支持

  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达成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法院通常判决准许离婚。但这样可能弱化了感情层面上的调解和好工作,使得离婚相对过于简单,对子女成长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改变

  自愿离婚也得调解说和

  虽然离婚是自由的,但法院还是应给予调解。比如,采取“李红星工作法”,与夫妻两人聊聊天,说和说和。

  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法官应做到释法明理,尽量化解家庭矛盾。对于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仍要重视调解工作,避免因双方一时冲动造成家庭破裂。

  ●常规做法二

  一次判驳再来就判离

  曾法官称,目前法院审案时适用“一次判驳,二次就判离”的一般裁判标准,但这一方式不利于夫妻双方主动和好。

  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案件中,法院一般的裁判方法是第一次起诉通常不判决离婚,第二次通常就会判决离婚。这样容易使提起离婚的一方惰性等待二次判决,而不愿意采取措施促成夫妻和好。

  改变

  起诉次数 不作为标准

  调整法院裁判中“第一次不判离、第二次判离”的常规做法,避免单纯以次数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

  对于是否判决离婚,应更多从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经济情况、矛盾性质、子女需求等方面进行衡量,严格把握离婚标准,避免草率判离。

  ●存在问题一

  诉讼成本低导致“激情”离婚

  离婚诉讼成本过低,家庭矛盾化解方式单一。曾法官说,由于目前离婚诉讼的诉讼费较低,部分当事人仅因发生口角便提起诉讼,这种情况既浪费了诉讼资源,又损害司法权威。

  建议

  引导当事人多种渠道解矛盾

  曾法官建议,在审理中发现此类因口角之争而要以离婚来惩罚对方的当事人,应进行批评教育工作,并且及时引导其通过其他方式,比如寻求妇联帮助、请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等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方式,让当事人理性运用司法手段。

  ●存在问题二

  感情破裂标准难认定

  现在的法律中对“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较为模糊,实践中较难进行认定。

  比如,办案中,有许多当事人以“分居满二年”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以自己陈述或者居委会的证明相以佐证,但这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是否真正分居。

  法官在具体裁量时,只能以此作为考量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不会单凭这一点就做出离婚判决。  建议

  分居登记纳入《婚姻法

  曾法官建议,应在《婚姻法》中引入更加明确的分居制度,并设立分居登记机构。

  双方确实因为感情破裂分居而起诉要求离婚的,在开始分居时,可在相关登记部门进行分居登记,如专门的分居登记机构,或去公证处办理分居公证,或去律师事务所办理分居证明等。

  有了分居登记的证明或相关记录,就能确认双方确切的分居时间。法院审理时,可以以此记录作为分居认定标准,只要满足婚姻法中“分居满二年”的规定,就能准予其离婚。

  曾法官说,国外一些国家已有类似的做法,但在我国实施,具体办法还有待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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