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平息离婚纠纷
2011-03-11作者:未知来源:金陵晚报
龙虎网讯 2010年7月,陈先生和杨小姐协议离婚,双方共同拥有位于南京市升州路的房屋一套。
此房屋为双方离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双方约定在离婚后此房屋归男方陈某所有,陈某一次性支付给杨某人民币45万元。按理说这就好聚好散了,可问题却出现了:陈先生担心把钱给了前妻后房子不能过户给自己,而杨小姐担心房子过户给前夫后自己拿不到钱。双方经多次交涉都不能解决争议。经人介绍,两人来到了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公证员了解了双方的情况后,明确双方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提出了以提存公证的方法解决双方的矛盾:陈先生与杨小姐签订一份协议书。陈先生向杨小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5万元,并将上述款项提存至公证处。当杨小姐将房屋过户到陈先生名下之后,公证处再将这45万元支付给杨小姐。
两人均对此公证方法表示认可,后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为双方办理了提存公证,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问题和矛盾。(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规]《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提存业务。
王唯唯 洪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