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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权下 双方应享有财产知情权
2011-03-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婚姻就是一场男人和女人争夺话语权、经济权、掌控权的战争。”去年热播的电视剧《婚姻保卫战》中,曾如此定义婚姻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经济权的争夺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注。

  近日,《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获得通过,舆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关注再次高涨,“夫妻财产互查”又一次成为热点。

  夫妻财产互查规定频现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其实,提出夫妻财产可以互查,济南并非首家。

  已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就列明,夫妻一方凭身份和婚姻关系证明,可向政府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要求查询配偶的有关财产登记信息,这些部门有义务受理和提供材料;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亦明确规定: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类似规定的频繁出台并非偶然。根据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的统计发现,2010年,我国共有196.1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平均每天5300多对。其中,四川省登记离婚的人数最多,全年有169294对夫妻登记离婚。而司法实践中,在一些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方通过转移、隐匿、出售、赠与自身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方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让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吃亏甚至人财两空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绝大多数是离婚女性。

  “离婚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方提出财产主张,必须进行相关举证。而如果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了解实际财产状况,离婚时财产权就很难得到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夏吟兰教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她认为,规定夫妻财产互查是有必要的。

  对于这一规定,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也表示赞同,他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书面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的所得财产都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财产的所有人之一,当然有权利了解该财产的情况。

  近半被调查者表示支持

  自面世之日起,“夫妻财产互查”这一规定就面临两大争议:一是该条文在保证一方权益的同时是否侵害了另一方的隐私权;二是是否会影响夫妻之间的信任。

  法制网网友“多多”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保留一些隐私,比如适当的“私房钱”有时可以起到避免引起矛盾和冲突的作用。网友“多拉米”直言,婚姻家庭需要靠信任来维系,如果通过法律“强硬”查询对方的财产,可能给双方感情造成伤害。而法制网网友“非常理智”则反驳称,既然已经结婚,就不应该有任何的隐瞒,隐匿财产才是对感情的真正破坏。

  “在夫妻共同财产权下,任何一方都有知情权,而无财产隐私。”对于第一个争议,夏吟兰回答得直截了当。而李明舜也对这一观点表示了赞同,在他看来,并不是所有不愿让人了解的都是隐私,也不是所有隐私都受法律保护,对于具有夫妻关系的人而言,对外人是隐私的东西,对其配偶可能就不是或不应该是隐私,夫妻共同财产就是这样。

  至于这是否会影响夫妻之间的信任,夏吟兰给出了自己的理解:“可以说,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信任危机,这并不只存在于夫妻之间。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仅是在进行离婚诉讼时才去进行了解,而应是双方平等掌握、共同管理。所以说,这不是侵犯隐私、伤害信任的问题,而是怎样行使自己权利的问题。”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新浪网进行了一项3075人参与的网络民意调查。结果显示,47.1%的人支持夫妻互查财产,27.3%的人反对,另外25.6%的人表示“不好说”。在不同年龄段的受访者中,“70后”的对该规定支持率最高,达到51.0%,“50前”的支持率最低,仅为35.7%。

  近半的支持率表明在转型期的中国,国人的婚姻观也在加速转型,夫妻间的知情权与各自的隐私权已为越来越多的公民所接受。

  或许正如李明舜所说:不是因为有了这种规定才使彼此不信任,而恰恰是因为缺乏信任才产生这样的问题。

  法律位阶低实施屡碰壁

  最早出台相关规定的广州,实施情况如何?

  广州的相关规定实施一个月后,曾有当地记者进行暗访,跑了银行、工商、车管所、房管局四个单位和部门,只有房管局一处查询成功。其间,银行说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除公检法等权力机关外,不能向第三方透露账户信息。车管部门说有公安部的保密条例。对于财产互查,他们均表示了断然拒绝。工商部门表示不能凭个人姓名查询,只可以凭公司名称查询。但如果能准确无误地报出公司名称,或许就不需要查询了。

  “据了解,去年广州相关规定施行之后,很多女士借助此条款想要查询丈夫的财产状况却屡屡碰壁。我们有理由相信济南也不能成为‘夫妻互查财产’的法律特区。想要解决在离婚过程中妇女权益容易受侵害的现实困境,光有地方性立法还远远不够。”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荣香说。

  王荣香认为,从法律上看,夫妻互查财产涉及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诸多部门,而这些部门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又都明确设置了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例如银行法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车管部门有公安部的保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既低于国家法律,也不必然就高于部门规章,无权擅自扩大查询主体的范围。“夫妻双方可互查财产状况”要想付诸施行,首先要面对的就是法规冲突。所以,夫妻互查财产在操作上面临着难以突破的瓶颈,单凭个人力量根本无法实现。如果非要从立法上保障“夫妻互查财产”,建议一方面要提高立法的层次,通过修订婚姻法的方式,让“夫妻互查财产”成为具备法律效力的条款。

  夏吟兰也认为各地之所以出台夫妻财产互查的规定,正是基于婚姻法中无具体规定解决现实问题的需求。但法律位阶低,势必造成执行困难。如果将来婚姻法进行修订,各地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同时她还建议,在修订银行法等相关法规时,应该具有社会性别观念,考虑到妇女权益的保护,和婚姻关系的特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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