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妻不肯搬丈夫将其告上法庭
南方日报讯(记者/郑道森通讯员/朱永亮易旭琪)三水的钱先生和前妻冯女士已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冯女士和女儿却一直住在钱先生的房子里,就是不肯搬走。钱先生无奈,将前妻和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她们搬离,不想法官在审理中告知,在住房上,钱先生有义务给予前妻适当的帮助。钱先生不明白,都离了婚,前妻有没有房子住,与自己又有何关系?
事情要从2003年说起,带着独子的钱先生与离婚后带着独女的冯女士相识相恋。不久,冯女士带着女儿从外乡嫁到钱先生家,好景不长,这对半路夫妻经常因各种原因发生争吵。后来竟发展到十天半个月互不说话。2009年,钱先生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查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情况下,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冯女士的女儿由她抚养。
离婚后,冯女士和女儿仍居住在钱先生的房屋内。钱先生遂以双方已离婚为由,多次要求冯某搬离。但冯女士也有自己的委屈,自己一个外乡人,没有住房,日子怎样过?所以,冯女士提出让她们母女在钱先生住房内先住上三五年,待找到新住处再搬,但钱先生对此提议并不满意。见与前妻协商不成,冯女士又不肯搬走,钱先生又一纸诉状将前妻和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她们搬离。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冯某是从外乡嫁到钱某家的,离婚时,双方没有就冯某的住房生活问题协商处理好。冯某离婚后,因经济条件等原因,无法解决两母女的居住问题。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可以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居住权或所有权给予帮助。所以冯某提出在钱某现住房内居住一段时间,以缓冲住房困难问题是有法律根据的。钱某不想离婚后双方还住在同一屋檐下,遂提出愿意出钱帮冯某在外租房。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钱某给予冯某2.5万元经济帮助,冯某搬离现居住的钱某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