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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女儿名义贷款买房 女儿要离婚房子归哪个?
2011-01-3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1月20日,成都青羊区法院对一起房屋所有权纠纷案进行了审理。陈荣国、许素珍两位老人想不通的是,自己付钱买的房子,最后却没有了所有权。

  买房后女儿签协议

  2001年,陈欢和黄涛登记结婚

  2003年,陈欢的父母陈荣国、许素珍夫妇打算按揭贷款,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由于年龄原因,他们在贷款上受到限制,便与女儿商量,以陈欢的名义贷款购房,首付款和月供款由二老支付,房屋也归二老所有和居住。

  之后,二老以陈欢的名义购买了成都同善桥南街的一套房屋,支付了首付款19.5万元,并且每月支付月供款。2004年,陈欢取得该房产权证。二老在新房内一直居住至今。

  房子到手后,陈欢与父母签订了协议书,上面写道:父母想购买同善桥南街的房屋用于居住,但因贷款问题,只能以女儿陈欢的名字贷款,首付款和月供款都由父母支付,所以特以这份协议书为凭证,证明此房产虽是女儿陈欢的名字,但实际是老人的资产,以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黄涛也签署了证明,证明同善桥南街的房屋(房主陈欢),其银行按揭首付款19.5万元为许素珍所出。

  离婚时女婿要分房

  2009年,陈欢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涛离婚。在离婚诉讼中,黄涛要求将同善桥南街的这套房子列入其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二老为保护自己权益,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该房屋是陈欢通过公积金按揭贷款方式购买,而且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此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老两口出示了他们与女儿、女婿签订的相关协议、证明,但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只能认定“陈欢夫妻在购买此房屋时的确向陈荣国、许素珍借款19.5万元”。

  但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陈荣国、许素珍可另案向陈欢、黄涛主张归还该借款,但不能据此主张对该房享有所有权。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陈荣国、许素珍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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