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中国婚姻法的60年风风雨雨
2011-01-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 我国婚姻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几度变迁,从支持“小二黑”“刘巧儿”们反对封建包办、争取自主婚姻,到80年代开始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再到今天,变得更加注重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睦、文明。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同年5月1日开始实施,情况才开始全面改变。那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法律,它把中国人尤其是中国妇女从旧的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建立起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

  我国婚姻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几度变迁,从支持“小二黑”“刘巧儿”们反对封建包办、争取自主婚姻,到80年代开始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再到今天,变得更加注重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睦、文明。不久前,记者走访了曾两次参与婚姻法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巫昌祯,听她讲述这部折射新中国社会进步的《婚姻法》。

  婚姻法出台——废旧立新

  旧式包办婚姻   基础根深蒂固

  “家庭是伦理的实体,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一部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重要法律,它所规定的义务,也是道德的要求。”巫昌祯说,“你能想象以前那种封建的包办婚姻吗?很多男女在结婚前都没见过面。”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父母之命不可违的思想根深蒂固,父母不同意,就不能结婚

  “建国初期有个数据,也就是1949年到1950年,全国的包办婚姻占90%,只有10%是自由婚姻,那些自由婚姻者基本都是城市知识分子。”巫昌祯说,童养媳、小女婿、换妻这些封建社会留下的恶习,建国前依旧普遍。

  实施婚姻自由  严令禁止纳妾

  作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这部《婚姻法》只有27条,仅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当时的这部法律比较粗略,因为立法时间较紧迫,所以本着‘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挑大的作了规定。”巫昌祯说。

  当时的婚姻法规定,废除旧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核心内容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严令禁止纳妾、干涉寡妇再嫁等。

  上世纪50年代,我国搞了很多贯彻婚姻法的宣传和运动,农村、城市都被发动起来,童养媳、小女婿等旧习俗逐渐被废除。数据显示,到了50年代末,90%以上是自由和半自由的婚姻。

  “半自由就是从包办婚姻到自由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过渡,至少征求双方意见,先见个面,看看人长什么样。”巫昌祯说,那时候男女见面,男的兜里揣了好几个红包,如果看得满意,就掏出最大的红包摆桌上。“尽管没有交往,但至少见面了,进了一大步。”

  第一次修改——巩固发展

  多重因素干扰  六诉离婚不成

  包办婚姻、一夫多妻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随着社会变迁,1950年的婚姻法逐渐无法应对新形势的需要。1980年5月,作家遇罗锦以“没有感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这条离婚理由在当时引起了一场离婚标准究竟应该是“理由论”还是“感情论”的社会大讨论。

  “文革时代遗留了不少婚姻家庭问题,当时不少婚姻都被打上政治烙印,有一句话叫‘爱情的基础是政治’,所以那时也不能完全实现真正的自由。该离的离不了,不该离的却离了。”巫昌祯曾亲眼在法院门口目睹过刚离婚的夫妻抱头痛哭的情景,政治对婚姻干涉很严重。

  “在农村,我看到过判决书上这样写:‘你俩都是苦大仇深的贫下中农的兄妹,有什么矛盾不能解决?离什么婚?’就因为这一纸判决,一对感情破裂的夫妻无法分开。”巫昌祯说,当时还有一对建国初的包办婚姻夫妻6次提出离婚均被法院驳回,“限制离婚的原因是男方来到城市读书工作后喜新厌旧,思想变化。可以说,那时候人们对离婚尚存偏见。”

  与此同时,我国社会几千年的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的观念丝毫没有改变,人口压力越来越大。这些情况造成的种种社会问题,成了修改婚姻法的重要原因。

  新婚姻法出台 引发离婚高潮

  为解决这些问题,同时配合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的修改被提上了日程。1978年,巫昌祯等5名法学专家成立了婚姻法修改小组,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婚姻法,1981年1月1日起实施。

  1980年婚姻法有两个特色,其一是首次将计划生育原则写入法律。巫昌祯说:“我国人口基数大,为了国家发展,适当控制人口是燃眉之急。因此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人口问题,适当提高婚龄,鼓励晚婚晚育。”

  第二个特色是增加了离婚的条件,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做了实体性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明确了离婚自由,法律变得更为完善,也让离婚变得更加自由和人性化。”

  新婚姻法的出台,再次带来一场婚姻革命,引发了一次离婚高潮。“我觉得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这次离婚高潮,一方面它有进步意义,说明人们开始追求婚姻上的完美,为追求爱情而重新寻觅伴侣;但改革开放后,生活富裕了,婚外情也增多了。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因为外遇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开始增多。”

  第二次修改——不断完善

  一夫多“妻”再现 家庭暴力增多

  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的权益得到了更多保护,婚姻自由已在全社会深入人心,人们的婚姻观念、情感选择和追求日渐复杂多变,但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随着一些沿海地区先富起来,婚外情有了“经济”基础。巫昌祯曾多次去广东考察,那里的婚外情问题引起她的关注。“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一次调查发现,广东一个县‘包二奶’的竟有1000多起。有人还在房间里挂了4张照片,自称是他的4个‘妻子’。”巫昌祯说,到90年代初,婚外包养情人的现象开始从隐蔽化走向公开化,数量增多、趋势在蔓延,“包二奶”的主体也从农民、商人发展到官员,引发了一些恶性事件和家庭经济纠纷。广东省有关部门曾向中央反映,希望能通过修改婚姻法来遏制这种不良社会现象。

  此次修改婚姻法的另一起因是家庭暴力增多,以及由此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的不断增多。8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并没消除,反而越来越多。有调查显示,90年代的家庭暴力比80年代上升了25.4%。“似乎富裕了,家庭矛盾也增多了,各种原因都会造成家庭暴力,这也需要干涉一下。”巫昌祯说。

  修法强调忠实 保护弱势一方

  1997年到2001年,婚姻法的第二次修改历时5年。这次修改的重点在解决“婚外性关系”和“家庭暴力”问题,这引起了不少争论。仅在“包二奶”问题的处理上,就有人提出,这应是道德范畴的事,不该由法律管。对此,全国妇联曾在全国各大城市和农村做过民意调查,数据显示,99%的人赞成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要互相忠实,89%的人赞同在婚姻法里强调对有过错一方应作出处罚,并要求其赔偿。

  2001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正式公示,征求全民意见。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写进总则,“把这条写入法律,是希望人们能忠于爱情,珍惜爱情,改变社会风气。婚姻法中这一规定,在道德上带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巫昌祯说,针对“包二奶”现象,添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关注和保护弱者。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补充了“禁止家庭暴力”。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作出明确规定,这在我国婚姻法律中尚属首次。“把这条与禁止虐待、遗弃并列。虐待和遗弃在刑法里有特殊规定和解释,而且多指肉体暴力。但家庭暴力则不限制次数,也包括造成一定后果的精神暴力。”巫昌祯解释,这两条规定明确反映了立法意图,总趋势方向比较明确,有助于建立和谐文明、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在保护妇女、弱者权益方面也进了一大步。”巫昌祯说,新增了照顾、补偿、经济帮助、赔偿和追偿等条款。“比如离婚分割财产时,现在婚姻法提出,男方要照顾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的权益;还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巫昌祯解释,又如,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