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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遭“冷遇” 当事人不知赔偿制度
2011-01-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朱女士经常遭到丈夫的家庭暴力,并且丈夫也有了外遇,无奈之下她提出离婚,并且成功向丈夫索赔“离婚损害赔偿”2万元。而大多数参加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并不知道有这样一个保障制度或者由于举证难等原因,近3年来,在全市法院每年有上千人起诉离婚,但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足20人。“离婚损害赔偿”遇冷的原因是什么?如果夫妇双方都有过错,那又有谁来补偿呢?

  【案例】 丈夫家暴,妻子离婚获赔2万

  朱女士老家在仪征,后来跟着丈夫李某来到扬州市区做生意。2008年起,李某经常以出差和应酬为名夜不归宿,2009年底,一个在丈夫公司工作的好朋友告诉她:“你家老李在外面有人了……”

  经过几次跟踪,她果真发现丈夫出轨了,和李某摊牌后,换来的是一顿暴打。此后两人经常为此大动干戈。朱女士下定决心离婚,在咨询律师后,她保留了丈夫对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另外她积极想办法捕捉丈夫出轨的证据。终于有一次,她讲丈夫和“小三”亲热的场面用数码相机“记录”了下来,2010年6月,向维扬法院提起离婚。近日,维扬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其二人离婚,除了对其二人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外,判处李某赔偿朱某“离婚损害赔偿”2万元。

  【疑问】 双方都有过错谁有权索赔?

  和朱女士不同的是,市民李女士是把丈夫“吓”跑的,后来丈夫偷偷再婚,那她是否有权索赔呢?李女士和丈夫张某1998年结婚,因为感情问题,在2007年就分居了。李女士后来听说张某和一收银员黄某好上了。经过一番打听,二人已经搬到泰州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了。

  前不久,听说丈夫竟然有了私生子,李女士实在忍无可忍了,就举报张某犯重婚罪。警察找到黄某了解情况,她才如梦初醒,称自己是“被小三”,因为她根本不知道张某未离婚。目前张某涉嫌重婚罪移交邗江检察院审查起诉。据介绍,张某到案后表示,他早就想和李女士离婚,但她提出了50万元“离婚补偿费”,因为财产问题,最终没有离成,自己属于“被迫出轨”。在妻子有过错而丈夫也有过错的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能否认定呢?法律界人士表示,双方均有权提出索赔,双方都索赔并不冲突,不过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要看双方的举证情况。

  【现状】 9成当事人不知道这一权利

  记者从全市多家法院了解到,基本有一半以上来起诉离婚的当事人,要么诉称对方有外遇,要么说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是基本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为更加谈不上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索赔。

  维扬法院民一庭刘法官介绍,除了损害赔偿案件中举证难、认证难的情况,最主要的是当事人不知道有“离婚损害赔偿”这回事,不知道无过错方

  在离婚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除此之外,有些法官也没有尽到释明义务,在案件受理阶段没有适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该项权利,案件审理阶段也没有向无过错方告知该权利。”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导致超过90%的当事人没有或不能成功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说法】 4种情形可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刘法官介绍,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我国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直接法律规定。由此可见,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就是指婚姻关系因夫妻一方法定的过错行为破裂,而有过错一方向非过错一方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法律界人士表示,若对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不加以追究,则是对行为人的放纵和对受害方的不公,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理念,不过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不然维权可能会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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