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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应负举证责任
2010-12-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种法定例外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目前,我国法律将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明确分配给夫妻一方。但是,有专家建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加大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个人债务处理的只有两种法定情形,否则即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两种法定情形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这就是法定的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两种例外情形,并且该司法解释将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明确分配给了夫妻一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往往以被执行人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法院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受利益驱动,即使明知债务人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也不可能承认,异议人(也就是被申请追加的配偶)也往往很难举证证明这两种例外情形的存在,而最终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以至于实为个人债务的案件均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笔者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加大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在追加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只需举证证明其与被执行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被执行人与其原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举证责任即告完成。而对是否属于例外情况是不需要举证证明的,因为该部分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申请追加的被执行人配偶。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两种例外情况,那么就要被推定为共同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倒置,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中并无此规定。因此,要求被执行人配偶来举证,有违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这对被执行人的配偶是极其不公平的。

  相反,债权人往往较夫妻中未举债一方更熟悉债务情况,也更易掌握其借款的实际去向。如果法律确定了其举证责任,则债权人自然会在出借借款前注意其审慎义务,收集到其欲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甚至可以简单到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如果债权人未能提供其出借的款项用于债务人家庭生活所需或者债务人所借款项产生的利益是由债务人夫妻共同享有的相关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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