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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房给“二奶” 追回财产证据是关键
2010-12-2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丈夫给“二奶”买房如何追回财产?

  基本案情:丈夫为“二奶”买房

       张女士发现丈夫李某在外面包养了一个情人,还出资为这个情人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事实上,张女士和丈夫李某结婚5年,双方都事业有成,李某在南海开了一家规模不小的公司,她自己也是一家服装店的老板,生活过得还算充裕。

  由于忙着打理服装店,张女士一直没有把注意力放在家庭上,近段时间她才发现不对劲,仔细盘查的结果让她大吃一惊——李某竟然在外面包养了来佛打工的小王,并且在禅城为她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署的是小王一个人的名字。

  据小王称,李某在深圳还包养了一个情人,也为其租了一套房。知情后张女士立刻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

  但是向法院提出离婚后,张女士又开始犯愁了,房子是李某出钱买的,房产证上也署的是小王的名字,自己能不能追回那套商品房呢?但买房用的钱确实是家里的钱,更重要的是,张女士觉得不能纵容李某的出轨行为,要为自己讨个公道。

  律师说法:出资证据是关键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子当属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益,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属共同财产之列。

  律师李进认为,李某出资为其情人购买一套商品房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赠予行为。也就是说,李某将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予自己的情人,而张女士作为房产的另一权属人完全不知情。这套房子的赠予需要得到张女士的许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张女士可以要求李某的赠予无效,要求小王返还那套商品房。

  但事实上,张女士要追回这套商品房,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律师李进认为原因主要如下:

  房产证有公示效力。这套商品房房产证上署的是小王的名字,而房产证是国家机关颁发的,有很大的公示效力。如果张某提起诉讼,除非有法院认可的相反证据证明该套商品房不是小王的,才有机会追回该套商品房。

  必须出具出资证据。虽然张女士认为“买房用的钱确实是家里的钱”,但必须要有相关证据来证明该套商品房是李某出资的,否则法院就不会支持张某的主张。

  针对此,律师建议张女士可以同李某、小王协商,如果承认“李某出资为小王购买一套商品房”,张某可以要求小王返还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房产或协商进行相应对价补偿;如果对方不承认,可以向法院提起李某赠予行为无效的诉讼,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是李某出资的,就可以追回该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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