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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离婚配偶可到港分产
2010-12-17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网

  深圳特区报香港12月16日电(记者 刘秋伟)香港立法会昨天三读通过《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修订条例》,容许香港法院承认境外包括内地的离婚判令,并赋权法院处理有关离婚个案所出现的经济济助、财产分配及赡养费等纠纷。这也标志着到内地娶妻的香港男士即使是在内地办理离婚手续,内地妻子也有权到港打官司分家产。

  随着内地配偶来港定居人数越来越多,两地联姻的夫妻因为配偶收入减少、文化生活习惯差异等问题,引发的离婚个案越来越多。有些两地婚姻个案,男方为了逃避在港离婚被瓜分在港的资产,于是回内地办理离婚,新例可堵塞这种漏洞。

  此外,港人在外国离婚的个案也会受影响,例如如果有香港明星在国外离婚,其配偶也可在港申请分产。

  根据现行法例,香港居民在外地的法院取得离婚判令,其配偶不可以在香港法院提出财产分配及赡养费等经济济助申请,生活可能因此有困难。为了改善有关问题,立法会三读通过《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修订条例》,赋予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权力,如一段婚姻因外地的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而被解除或废止,或婚姻双方因外地的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而合法分居,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对前配偶作出经济济助命令。新例适用于任何一方是香港永久居民或长期居于本港人士的境外婚姻。而任何一方,只要未曾再婚,都可在香港法院申请经济济助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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