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不能享受土地补偿款?
2010-12-14作者:未知来源:长沙晚报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 实习生 张洪潮 通讯员 周红宇 李喻洁)离婚之后,村上的各种权益就不能享受,连土地补偿金也无法取得?日前,望城县法院在该县白箬铺镇开审一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原告张某获得了土地补偿款2150元。
张某是望城县白箬铺镇白箬铺村瓶子塘组人,被告是白箬铺村瓶子塘组。原来,张某于1988年与该组村民胡某结婚,户口随即迁入该组。两人在2001年离婚,离婚后张某至今未改嫁,户口也未迁出。2009年,修建京珠高速公路复线时,瓶子塘组因本组土地被征收获得土地补偿款,该组制定了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村民人均分配2150元,但张某被排除在外不予分配。张某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款21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具有该组村民资格,她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因与胡某离婚而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法院遂作出了瓶子塘组支付给张某土地补偿款2150元的一审判决。
昨日的庭审中,白箬铺村40余个村民组的组长、30余名群众和望城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旁听,他们都表示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