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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2010-11-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近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该解释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重视契约精神,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

  这个审判实践中总结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涉及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是房产。法院审判实践中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使离婚案件“案结事难了”。目前,夫妻双方家庭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情况很普遍。而离婚时房屋如何处理,往往引发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分为不同情况拟进行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律师点评:旧司法解释未涉及婚后由一方父母以及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形,容易出现赠与自己子女的还是夫妻双方的问题。新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律师点评:根据物权高于债权的原则,法院一般会在离婚时判房子归购买人所有,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往往无法考虑房子快速升值的情形,显然是不公平的。新司法解释明确,要充分考虑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律师点评:对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房屋,买房人事后要证明卖房是夫妻共同意思有点困难。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这个漏洞,以一方名义签约,夫妻另一方要求撤销合同,则损害了买房人的利益。新司法解释保护了善意买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屋交易的稳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律师点评:现有法律对此情形没有进行规定,毕竟参加房改实际上是一方父母所享受到的福利,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只能登记在一方父母的名下。新司法解释以谁享有谁受益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一方父母的权益。

  有网友称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让"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

  不少男性网友力挺这一规定,觉得这一规定可以纠正如今普遍让男方出资购买婚房或者付首付的风气,认为这可以保护父母的血汗钱。

  有网友表示,如果这个法律实行了,女人就真悲剧了。等这法律实行后,他马上就结婚,婚前贷款买房,只登记自己的名字,婚后自己独立还贷,然后吃老婆的,用老婆的,总之除了房子首付以及还贷,其他所有的开支都花老婆的钱。这样将来离婚的时候,房子都全归自己。

  女性网友对该条规定则颇感焦虑,其中婚前未付房子首付的主妇最悲观,认为"如果家里老公负责还贷,家用全部是女方负担",或者"婚后女方一起参与还贷,但房产证上没有女方的名字",就会"还了也白还",因此感慨"新婚姻法一出,老公变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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