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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婚姻伦理凸显契约化倾向
2010-11-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公众关注的“房产”、“小三”等焦点问题都有涉及。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增加以及社会道德观念的变化,中国人的婚姻家庭生活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各种情感冲突、身份争议和财产纠纷日益增多,不仅危及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而且也给司法机关带来许多难题,迫切需要明确界定行为性质,严格厘清法律界限,正确引导人们行为,妥善处理相关矛盾。婚姻法解释(三)就是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而起草的。

  征求意见过程,是听取民意、集思广益,使其更加科学合理的过程,也是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利于出台后贯彻实施的过程。正确理解征求意见稿的精神和内容,有助于提高认识,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笔者看来,婚姻法解释(三)的突出特点是:坚守婚姻伦理,凸显契约化倾向。

  解决婚姻家庭问题,首先必须坚守婚姻基本伦理。因为婚姻家庭不是几个人的随意组合,而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意愿而形成的灵与肉的结合体,不仅如此,家庭成员之间还有血缘关系这个最强力纽带把各个成员“粘合”在一起。婚姻法解释(三)在所有涉及身份纠纷的事项上,都高度尊重了这一婚姻的基本伦理。比如,涉及亲子鉴定的,明确规定一方拒绝鉴定,可以推定对方的请求成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受理;对“小三”的财产性补偿,法院不予支持,相反如果因此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婚姻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等等。

  在坚守婚姻伦理的同时,婚姻法解释(三)也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在更多的涉及财产问题上凸显了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倾向。比如,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承认一方将个人所有房产赠予另一方,在权利转移前享有撤销权;一方出卖共同所有的房产,善意购买人有抗辩权;承认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等等。

  当然,婚姻法解释(三)的内容也并非无懈可击,在以下几个问题上还值得认真探讨和商榷:一是“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如果只针对“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倒可以理解,如作一般理解,则难免会产生相关质疑,如是否符合婚姻基本伦理,是否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3条)的法律精神。二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处理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均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是否符合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是否与其确定的精神相违背,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是原则,也是基本立足点。婚姻法解释(二)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三)的规定与之是否存在矛盾。

  总之,处理婚姻矛盾和纠纷,既要坚守基本的婚姻伦理,充分看到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自由权利和经济独立性,婚姻自治的契约化倾向也不能忽视,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正确把握分寸,找准两者之间公平和谐的“契合点”。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条款也有值得斟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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