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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失败为躲债 夫妻假离婚 房产赠女儿
2010-11-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为做生意筹集资金,夫妻二人将自家房产抵押给了他人。生意赔本后,两人为了躲债竟协议离婚,并将房产转赠给了女儿。债主一怒之下将两人告上了法庭。11月17日,市中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起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纠纷而产生的上诉案件。最终,经过法庭的庭外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当庭提出撤诉。

  案情:为躲债 转赠房产给女儿

  张国栋、赵某夫妇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张晓。1995年和1998年,丈夫张国栋以夫妻二人位于城关区的一套住房为抵押,以做生意为由,分两次向王某借款18.72万元,这笔借款一直未能归还。2004年3月,张国栋、赵某持该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离婚协议书、公证书等证件材料到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欲将此处房产赠予女儿张晓。2004年7月2日,房管局向张晓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4个月后,王某无意间得知了此事,并向张国栋讨债,但并未成功。王某随后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房产赠予无效。2005年11月23日,城关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张国栋、赵某将住房赠予张晓的行为。该判决生效后,张国栋拒不履行判决,王某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张国栋未按照法院判决将涉案房产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对该房产无法执行。无奈的王某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管所依法撤销颁发给张晓的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房产转赠行为无效

  2010年7 月,城关区法院审理了该案后认为,张国栋、赵某以明知其给第三人张晓赠予房产的行为会危害王某的债权,仍然以隐瞒真相的手段,提供虚假的赠予协议申报,其行为属于申报不实,因而房管局转移登记的行为应为无效,故应当依法撤销。根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宣判后,该案的第三人张晓表示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行政上诉。

  二审:庭外和解 原告撤诉

  在昨日的庭审中,上诉人张晓认为,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的。王某则认为,该套房产是抵押房产,张国栋将该房产转赠他人,致使自己的债务无法追回,胜诉的判决无法执行,直接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在充分听取当事双方的辩论理由后,法庭提出休庭10分钟。但就在这短暂的休庭时间里,庭审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通过法官们的庭外调解,双方达成了案外协议,原告王某当庭提出撤诉。经法院审查,王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对该案下达了准许撤诉的终审裁定。庭审结束后,面对记者的追问,原告王某对撤诉的原因避而不谈,迅速离开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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