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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指出夫妻重大财产的处分须经双方同意
2010-11-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我丈夫未经我的同意,这些年来执意替他弟弟还房贷,弄得我们已经到了要离婚的地步。”11月初,江西读者杨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她与丈夫王先生因为替收入不高的小叔子还房贷产生分歧,双方互不相让,最终产生了离婚的想法,咨询争议的财产如何分割。

  未经妻子同意,丈夫执意替弟还贷

  杨女士与王先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在南昌安定下来,各自有一份比较稳定、收入也不错的工作,2001年结婚,有一个儿子今年已经7岁。

  “我丈夫家境不是很好,上初中时父亲就去世了,他妈一个人把他和他弟弟养大。”杨女士介绍,王先生从小就非常照顾小他5岁的弟弟。“我们稳定后,为他弟弟在南昌一家企业找了一份工作,收入虽然不是很高,但足够养活自己,平时我们还贴补他一些。”

  2004年,王先生的弟弟要结婚买房,杨女士的婆婆把老家的房子卖了,“给我小叔子付了首付”。王先生同杨女士商量后“也出了3万元”,房产证是王先生弟弟的名字。杨女士告诉本报记者,半年后,王先生的弟媳丢掉了工作,“我小叔子总说生活困难,还贷压力大,我丈夫便决定由他来还月供。对于这件事,我十分反对,但他还是我行我素。”为此,杨女士与王先生常常吵架,甚至还动过手,双方的感情一步步恶化。2010年5月,王先生把弟弟的房贷全部还清,但“我们的感情也走到了尽头”。现在,杨女士决定离婚,双方协商孩子由杨女士抚养。在财产分配上,“我认为替小叔子还房贷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是否有权分割小叔子的房子?另外,还有一笔3万元的存款,是我儿子几年来的压岁钱,存在孩子的名下。我丈夫认为这笔钱应该加入到离婚协议中进行分割,我认为压岁钱是给孩子的,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我可以代为保管。请问这笔钱到底该怎么分?”

  接到杨女士的求助电话后,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古晓丹两位律师。

  离婚时妻子可要求归还一半还贷款

  “现实生活中,像王先生和杨女士这样因为对家庭财产处理意见不同最后导致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杨晓林律师告诉记者,在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影响下,人们通常认为婚姻关系男方拥有对家庭财产的处置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往往在不征求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就随意处置自己手中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法律认不认可这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处分行为呢?

  “夫妻重大财产的处分须经双方同意。”杨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这种平等处理权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我们可以理解为:对于日常生活所需的小的支出,如衣食住行等所需开支,夫或妻任何一方都有权自主决定,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这种日常小事上的单方处理权,我们也称之为‘家事代理权’;但是,如果是涉及家庭重大财产的支出,必须经夫妻双方的同意。”

  杨律师针对本案分析道,“2004年,王先生的弟弟在买房时王先生和杨女士商量出了3万元钱,应视为对王先生弟弟的赠与,离婚时杨女士也无权再要回。后来,在王先生决定帮助弟弟还贷后,杨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那么这笔还贷款就不应再视为对其弟弟的赠与款,而应作为王先生和杨女士对其弟弟的借款。但因为该房是王先生弟弟名下的房子,杨女士无权要求分割房子,而只能在离婚时以此笔还贷款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为由,要求予以分割,并要求王先生的弟弟归还她一半的还贷款。”

  压岁钱应视为孩子个人财产

  孩子名下的存款是否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该存款的来源决定。古晓丹律师对记者说:“如果孩子名下的这笔3万元的存款真如杨女士所说‘是我儿子几年来的压岁钱,存在孩子的名下’,那么应该视为孩子的个人财产,不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如果这笔3万元的存款是王先生和杨女士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基于种种原因放在了孩子名下,那么我们认为虽然是在孩子名下,但这笔钱也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并不是人们想当然地认为由家里的“那一口子”出面就可以了。古律师说:“因为单方处置财产引起家庭纠纷,最后导致家庭破裂的案例并不少见,进而引发离婚财产分割上的争议,甚至向第三人索债的情况更是我们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常见现象。”因此,夫或妻不管哪一方,都要重视法律赋予我们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有效地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即使是‘被单方’了,也要保管好相关的证据,如转账凭证、借据、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据,以便追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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