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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存子女名下 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0-11-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丰台街道居民王莉(化名),1998年与赵亮(化名)结婚,两年后育有一女,王莉很爱女儿,就把自己当年的10万元积蓄存于孩子名下,以备孩子将来之用。

  近几年来,赵亮经常酗酒滋事,夜不归宿,夫妻感情不和,时常争吵打架。无奈于今年8月夫妻二人决定离婚。离婚后,王莉总是隐隐约约地感觉到,前夫赵亮的眼睛始终在注视着自己,她开始为自己存于孩子名下10万元犯嘀咕,茶饭不香,就连睡觉也感到不踏实。为此,就来到了街道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存入孩子银行账户的10万元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会被前夫要求分割?

  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王莉讲述的事实,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王莉在婚姻期间的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须平均分割。但王莉把自己的积蓄存在了与赵亮的婚生孩子名下,这就构成了一种单方赠与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

  由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须取决于丈夫是否认可。如赵亮同意此赠与行为,则王莉存入孩子银行账户的10万元归孩子所有,离婚时不得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赵亮不同意,则赠与行为无效,王莉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一半应归赵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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