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因人而异 人口普查从低收取
2010-11-0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10月31日,本报报道了一则新闻,在柯桥经营开锁生意的董某,因为与蒋某未婚生下一子,孩子出生后,两人又因感情不合分手,董某一星期内与其他女子“闪婚”。蒋某一气之下将董某告上法庭,要求董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经过亲子鉴定,这个孩子确系董某的亲生骨肉。昨天,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董某每年支付5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2008年,董某和蒋某在一次聚会中再次相遇,立即开始了一段甜蜜的爱情。2009年,蒋某意外怀孕,虽然没有结婚,但是她仍然坚持要将小孩生下来。
今年2月份,蒋某生下一个儿子。4月份,董某却抛下孩子和蒋某与其他女人闪婚,这让蒋某的心彻底碎了。蒋某认为,董某自从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尽过抚养孩子的义务,要求董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万余元。而董某表示,孩子并非经过他的同意,是蒋某一厢情愿执意要生下来,现在蒋某要求高额抚养费,根本无力承担。
考虑到双方的各种因素,根据法律,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蒋某与董某的非婚生儿子由蒋某负责抚养教育,被告董某应每年支付蒋某小孩抚养费5000元,自2010年2月1日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于当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对此判决,董某表示愿意接受每年支付5000元的孩子抚养费,他对整件事情也十分后悔,后悔对待感情不应该一时冲动,更不应该未婚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