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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龄童被迫上演“双城记”
2010-11-0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青岛小伙儿和天津女孩网恋,结婚不到3年就离婚,苦了还不到2岁的儿子。其尽管判给母亲抚养,仍不得不频繁奔波于鲁津之间。日前,失业的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解决探视权问题及降低抚养费。本市河西法院一审后判决男方每月第一个六、日将儿子接走,并酌情降低抚养费。

  青岛小伙儿赵鲁和天津女孩李津津通过网络相识热恋,于2006年结婚。2007年,儿子强强降生后,小两口常为孩子落户、抚养问题及家庭琐事争执。后来,强强落户天津,小两口感情裂痕越来越深。2009年初,二人被青岛法院机构判决离婚,强强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600元。

  判决未对强强探视权问题作出处理,所以每到逢年过节,强强总要频繁奔波青岛、天津两地。而赵鲁由于支付前妻离婚时分割的10万元现金及承受不住精神压力,工作状态一落千丈。今年6月,他被工作单位辞退,加之与前妻在探望儿子事宜上出现纷争,遂委托击水律师事务所起诉李津津至本市河西法院,要求将探望儿子时间和次数汇总为每年一次、每次20天;降低抚养费至每月400元。

  庭审中,李津津对赵鲁的请求不予认同,希望法院按法律规定处理探视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和子女具体情况,本着有利于子女安定生活、健康成长原则,判决男方每月第一个星期六上午8时至星期日下午18时将儿子从女方被告处接走,女方负有协助义务。

  法院认为,子女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现男方已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收入,故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酌情予以变更为9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据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介绍,我国法律规定,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都有照顾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即使双方离婚,也不影响对孩子抚养义务的承担。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首先需双方自愿协商,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

  卢律师认为,处在成长期的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缺少任何一方呵护都容易造成心灵伤害甚至扭曲,影响孩子将来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随同孩子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应当允许另一方在适当时间与孩子相处,并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律师建议,为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抚养费和探望权问题还需父母双方协商解决为宜。

  律师

  说法

  抚养费和探望权应以双方协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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