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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建委科员借女儿结婚索贿 获刑10年6个月
2010-10-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原通州区建设委员会企业科主任科员张付臣,收受、索取建筑公司老总20多万元贿赂,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帮助该公司将资质升级。昨天记者获悉,张付臣因犯受贿罪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今年53岁的张付臣原是通州区建设委员会的主任科员,向他行贿的禹建强则是北京市木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人曾先后行贿给原通州区区长助理、建委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仇春利以及原通州民政局局长郭辉,引爆了一系列通州区官员的受贿窝案。

  2009年,禹建强向仇春利与其弟仇秋利行贿270余万案发。因为和禹建强同住一个小区,郭辉在得知禹建强案发后,自己顶不住压力,主动到通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主动将2004年收受禹建强的20万元赃款退缴。此后,禹建强又牵出了原通州区建委主任科员张付臣。

  据检方指控,张付臣从2002年起担任通州区建设委员会企业科主任科员,负责初审通州区建筑企业资质申报审核工作。其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北京市木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禹建强的请托,通过借用其他企业项目经理证书、从形式上将其他企业的项目经理变更到该公司等手段,帮助该公司通过资质升级初步审核,把资质从三级升级到二级。

  法院审理认定,张付臣受贿的事实共有3笔,包括2002年3月收受禹建强给予的6万元,用于自己购买1辆夏利牌轿车;2004年2月,张付臣又收受禹建强给予的大众牌POLO小轿车1辆,价值12.98万元。除了受贿车辆外,张付臣还主动索贿,2008年7月,张付臣借女儿结婚的名义,主动向禹建强索贿2万元。法院认为,张付臣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同时还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宣判后,张付臣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张付臣又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后二中院准许其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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