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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媳妇没有婆家房屋的份
2010-10-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李女士认为与前夫共同居住的一套房屋应该有自己的份额,故起诉要求按共有人之名义进行分割。然而,查明的事实却表明这套房屋产权的确认始于婚前,也就是说,李女士对这套房屋不享有权益。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李女士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01年11月,李女士和孙先生登记结婚,按照当地风俗,李女士自然地住进了婆家。婚初,小夫妻感情不错。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间感情逐渐淡漠。去年下半年,终因关系破裂而闹到法院。今年1月。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由于居住房屋涉及到孙先生母亲的利益,即李女士婆婆也有房屋的份额,法院对房屋的分割未作处理。之后,陈女士将孙先生及其母亲诉至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是系争房屋共有人之一,并依法进行分割。李女士称,2001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1个月后遇到动迁分得系争房屋。但动迁手续均由婆婆办理,但房屋一直由自己和孙先生居住。2004年办产权证时,婆婆未将自己的名字写上房产证。现孙先生及其母亲以以产权证没有自己的名字为由,认为对系争房屋没有所有权及居住权。但本人认为,系争房屋为婚后分得房屋,应依法享有所有权及居住权。

  孙先生及其母亲辩称,被动迁房屋为孙先生婚前财产,在进行拆迁公告时,与李女士尚未成婚。又因为李女士非动迁安置对象,故系争房屋应属孙先生及其母亲的个人财产,李女士不享有权益,故不同意诉请。

  经查明,李女士与孙先生于2001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登记结婚前,拆迁实施单位上海中房房屋拆迁公司于2001年10月23日发出《告居民书》,就孙先生与其母亲所有的房屋所处地块进行拆迁。

  法院认为,被拆迁的房屋属孙先生与其母亲的私有房屋,李女士对此不享有权益。在李女士和孙先生登记结婚前,相关拆迁部门已开始对上述房屋实施拆迁,经审查《告居民书》中所涉及的拆迁政策以及孙先生母亲与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内容,李女士并非本次拆迁安置对象,而孙先生及其母亲也未因孙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而取得额外利益,故应认定孙先生及其母亲因拆迁而取得的系争房屋仅系其原有房屋的转化形式,其权利仍应为他们所有。为此,李女士主张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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