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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离婚 法院两次为她做主
2010-10-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她身患疾病,没有任何收入,丈夫不但未承担扶养义务还提出离婚

  律师在法庭上为她据理力争,法院最终认为男方坚持离婚实为不妥

  首席记者 张晓帆

  王小燕没想到,以前与丈夫两地分居、聚少离多,日子都平平安安地过来了。好不容易丈夫转业到了地方,还被提拔为部门负责人,却两次向她提出了离婚。眼下,小燕身有疾病,又没有任何收入,她只能寄希望于丈夫承担起扶养义务了……

  妻子生病住院,丈夫拒绝支付押金

  昨日,王小燕的代理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介绍说,41岁的李刚为我市某单位办公室主任。2000年他在部队服役时,经人介绍与家住大连湾某村的王小燕相识。两年后两人领取了结婚证,虽聚少离多,但夫妻关系还算不错。2006年11月李刚转业到地方工作。去年7月,他首次提出离婚,法院组成合议庭,先后三次公开审理。法院认为,李刚服兵役期间,王小燕尽到了妻子应尽的义务,李刚转业后,双方虽出现矛盾,但属于夫妻间沟通不够,遂于2009年12月判决不准离婚。

  今年7月,李刚第二次将王小燕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10月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李刚方面表示,与王小燕结婚后,由于人生观与性格等多方面差异,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早在2004年,他就向王小燕提出离婚,并断绝夫妻生活,不相往来,至今已有7年之久。

  对此,张律师认为,王小燕与李刚登记结婚以来,与其相处和谐,还为李刚做过流产手术。李刚所称的“于2004年即已向被告提出离婚”不属实。因为在2006年李刚即将转业时,还去过王小燕家里拿走了她的户口本等证件,办理其工作安排事宜,如果那时就提出过离婚,王小燕不可能把证件交给他。

  对于李刚所称的双方“不相往来7年之久”的说法,张律师给予了反驳: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方可准予离婚。“感情不和”与“分居满2年”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本案有证据证明双方分居时间尚不足一年。此外王小燕因压力较大,身体情况每况愈下,患上了严重的“颈椎底动脉系统TIA”,需住院治疗。由于她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连住院所需5000元押金都拿不出来,便向李刚索要,但李刚置之不理。“李刚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

  法院两次判决:不许离婚

  对此,李刚承认收到了王小燕向其要钱的特快专递信件,但其认为,双方正处于离婚期间,王小燕跟他要钱没道理。

  庭审过程中,李刚提交了自己的公积金账户明细表、工资表等证据。张律师认为,李刚仅向法庭提供了极少的一部分证据,属于故意隐瞒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大部分意见,认为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但还未达破裂程度。且王小燕患病需治疗,李刚坚持离婚实为不妥。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不准李刚与王小燕离婚。(文中所涉离婚夫妻为化名)

  以案说法

  判决生效半年后才能再起诉离婚

  以此案为例,针对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张荣君律师做出4点提醒:一是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问题。并不是夫妻一方认为“感情破裂”,就真的破裂了,而是由法院根据庭审情况,综合夫妻双方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矛盾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加以分析和判断。二是关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何时可以再起诉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三是关于一方隐瞒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向法院起诉再次分割。四是关于举证责任问题。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拒不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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