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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难舍亲情 离婚诉讼中的“骨肉”之争
2010-10-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结婚是创建家庭的开始,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终结。然而并非所有的离婚都能在和风细雨中得到完美解决,特别是近年来,人们的物质生活获得极大提高,离婚诉讼也由“财产争夺”转变成“骨肉之争”,进而上演了一幕幕令人深思的“ 闹剧” 。

  难舍骨肉情 不为金钱动

  2006年,市民杨红与邻村的男青年刘良踏入婚姻的殿堂,2007年8月,他们爱情的结晶降临。为增加家庭的收入,刘良到南方去打工。然而刘良到南方后即与一女人私混,从此再也不回家。杨红无奈,于2009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良离婚,刘良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并且许诺可以支付给杨红2 万元生活补助费,杨红坚决不同意。案件经过调解未果,依法判决孩子随杨红生活。刘良想要孩子的愿望可能是出自内心,且他也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孩子。 然而几年来却是杨红与孩子共同生活,建立了浓厚的母子感情,孩子尚且年幼,随刘良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杨红不同意孩子随刘良生活的前提下,孩子只能随杨红继续生活。

  孩子当要挟 只为少出钱

  某公司职工高昂于 2010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范翠翠离婚,范同意,但拒绝了孩子随高昂生活的要求。在调解过程中,高昂称如果范翠翠同意孩子随其生活,可以不让范支付任何抚养费,范翠翠害怕孩子随高昂生活,情急之下也称如果高昂同意孩子随其生活,也不让高昂支付任何抚养费。结果协议很快就达成了,孩子随范翠翠生活,高昂无须支付抚养费。过后,范翠翠感觉上了高昂的当,遂又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抚养官司,向高昂讨要孩子的抚养费。

  抚养孩子是法定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抚养孩子,而高昂为了达到不支付抚养费的目的,制造了一个不放弃孩子随其生活的假象,并把这个作为要挟的条件,让不愿忍受母女离别的范翠翠接受了不让高昂支付抚养费的协议。然而机关算尽,高昂只不过把应该离婚时一次性解决的官司又延伸出另一个官司。

  为传宗接代 抢子再诉讼

  张帅与妻子孙静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孙静也因此常回娘家居住。张帅感觉无法与孙静继续生活,遂产生离婚的念头。父母又拗不过张帅,勉强同意他离婚,但主张必须将孙子抢回来传宗接代。 2009年12月的一天,张帅将在幼儿园上学的孩子偷偷接回家,并且藏在其姐姐家,随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孙静得知消息后,几次向张帅要孩子,均遭到拒绝。经开庭审理,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孩子随张帅生活,孙静每月探望孩子两次。

  在农村的一些地方,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还很严重,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男孩的争夺有时可达到白热化的程度。然而,对孩子的争夺伤害的却是孩子,特别是离婚后,孩子随爷爷奶奶生活,极易被宠爱。另外,根据记者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调查,单亲家庭生活的孩子由于亲情缺失,报复社会,走上犯罪道路的也是屡见不鲜。

  根据《 意见》 规定,当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也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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