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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离婚协议 未办手续 一年后成讼 分割财产
2010-09-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由于丈夫有外遇,夫妻双方在第三方见证下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此后,双方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仍共同生活。一年多后,认为丈夫不思悔改,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当初离婚协议约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塘沽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于女方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原告方女士因丈夫刘先生有外遇而提出和其离婚,双方就是否离婚、女儿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问题,在第三人赵某的见证下,自愿达成了协议。约定由于刘先生存在过错,夫妻共同全部财产将归方女士所有。随后,双方及第三人赵某均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在亲友劝说下,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刘先生和方女士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此后,认为刘先生仍没有悔改,今年年初,方女士将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夫妻全部共同财产判归自己所有。

  被告刘先生辩称,自己同意与方女士离婚,但原来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方女士所有的约定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双方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因此此离婚协议应属无效,不同意方女士按照当初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第三人的鉴证下,原本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应认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一种有关身份的协议,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本案中,原告方女士和被告刘先生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并没有生效。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对方女士与刘先生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驳回方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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