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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男子性侵女儿判496年 法官称执行18年就够
2010-09-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南县一30多岁的男子,因离婚妻子死亡而取得女儿监护权,却从女儿10岁起,平均每周性侵一次,若有不从即加以掌掴,时间长达1年半,直到被儿子意外看到才让兽行曝光。台南地方法院昨依妨害性自主罪,采一罪一罚原则,判有期徒刑496年8月,应执行18年。

  这名住在台南县的男子,具初中学历,与妻结婚5年,育有一子一女,2000年双方因个性不合离婚后,原约定男方取得儿子监护权,女方负责监护女儿。但2002年间,因女方生病死亡,当时才三岁多的A女遂被带回与父亲、哥哥、祖父同住。

  报道说,从2007年9月间起,该男子在自家住处利用每周三中午、或假日时期性侵女儿,每周至少一次,若有抗拒、挣扎,则出手掌掴、或徒手殴打女儿背部。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统计,若以每周一次换算,被告所犯兽行至少有69次,被害人一直不敢张扬,直到2009年1月25日下午,被告儿子无意间撞见父亲在房间内要非礼妹妹,向同学说出内心话,才由同学母亲向学校反映;经台南县性侵害防治中心、警方介入处理,将被告依法究办。

  本案在台南地方法院审理时,被告一直否认犯案,甚至还点名要充当证人的儿子到庭接受诘问,其儿子则向法官表明难以启齿,且他现在还和父亲住在一起,因此拒绝到庭陈述;法官遂驳回被告辩护人的声请,并强调证据已经明确,不必要再调查证人说词。

  合议庭认为被告子女不可能陷害生父,加上事件曝光后3天,警方在A女下体采集到少许残留的男性精液,虽无法比对DNA,但法官认定A女没有说谎,遂采一罪一罚原则,判被告每罪7年2月,总刑期496年八月,应执行18年。

  台南地院行政庭长吴勇辉表示,新法规定,虽一罪一罚定罪,惟被告最多只能服30年有期徒刑,但考虑如杀人罪刑期,很多案例都低于20年,妨害性自主罪如果高于杀人罪,有违“刑法”本意,因此本案法官认为被告只应执行18年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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