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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或有权互查财产情况
2010-09-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禁止非法搜查妇女身体”,“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动作以及其他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昨天,记者从长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悉,修改《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列入会议日程。长春市将结合实际,修改施行13年的条例,条款由原来的56条增至58条。

  丧偶妇女优先申请保障性住房

  修改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妇女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作出歧视、限制、排斥妇女的规定。

  对配偶为现役军人、离婚后抚育未成年子女、丧偶和30岁以上未婚的妇女,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在与其他申请者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其优先权。

  女职工孕期不得降低基本工资

  修改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基本工资,取消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和自愿实施节育手术规定的休息期间,晋级、晋职不受影响。

  修改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有责任预防“性骚扰”

  修改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身体,不得以任何理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妇女。

  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动作以及其他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

  夫妻可凭证件互查财产

  修改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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