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居民境外生二胎或视为超生
“户籍居民前往境外生育视为超生。”9月5日,深圳市法制办网站上挂出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送审稿)》,其中户籍居民前往境外生育视为超生,独生子女保健费提高至25元,晚婚晚育加婚假,产假等政策引人瞩目。目前,该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今年10月15日前反馈至市法制办。
境外生育也算超生
条例明确提出,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境外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视为超生。
近几年来,深圳市有相当一部分户籍居民到香港、澳门等地生育第二,甚至是第三胎子女,这些子女出生后持港澳回乡证回深圳随父母生活,对此类行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将对在我国内地超生并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公民造成不公平。因此,《条例》规定户籍居民境外生育视为超生,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目前,深圳市户籍人员超生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约为12万元至16万元。但部分深圳居民超生后,为了少缴费,故意到内地城市接受处理,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差额可多达十多万元。《条例》规定,深圳市户籍人口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后,在异地缴纳社会抚养费低于户籍地标准的,由户籍地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征收其差额部分。
超生人员子女配偶可迁入深圳
从1986年开始,超生人员便被“一刀切”不允许将户口迁入深圳,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为此,《条例》对超生人员入户问题给予了一定解决渠道:在坚持对超生人员给予相应处罚的前提下,允许超生人员自依法接受处理完毕之日起五年后,其配偶及子女可迁入深圳,或对弄虚作假调入深圳的,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的三倍处以罚款后,其配偶及子女可迁入深圳。
晚婚晚育增加婚假产假
根据该条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天产假;男方可享受十五天的看护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