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爸爸弃养两岁幼儿被卖 二人行为构成遗弃罪,获刑6个月
2010-09-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记者刘中元 通讯员 李春阳 南剑轩 奶奶、父亲都有抚养义务,他们却将2岁孩子卖给他人。日前,郑家母子因遗弃罪被广州南沙法院追究刑责。
据了解,被告人郑某群(女)与郑某龙为母子,从四川宜宾来广州打工多年。2005年,郑某龙与李某同居,2006年11月生下儿子小威(化名),2008年李某离开,小威一直由奶奶、父亲抚养。之后,郑某龙因车祸骨折以及小威年幼多病,郑家生活每况愈下。
2009年6月,老板谢某膝下无子,陈某兴(另案处理)受其委托物色领养对象。陈某兴找到郑某群,劝说其将小威给谢某领养,并承诺给他们20万元现金和南沙麒麟新城房屋一套。郑家母子同意了领养要求。6月22日,谢某给郑家1.8万元后将小威接回家乡茂名。
当时约定1.8万元为领养定金,谢家先领养小威一周,如满意再支付剩下款项,为打消郑家顾虑,谢某还将郑家母子领到麒麟新城某套房居住(未过户)。两周过去了,郑家母子未收到谢某音讯,之前承诺也未兑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交出1.8万元赃款。7月3日,公安机关从谢某茂名家中接回小威,随即对郑家母子采取强制措施。
经南沙法院审理认定,郑家母子履行抚养义务期间将小威出卖给他人,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