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离婚妻子与丈夫签协议 离婚后反悔起诉被法院驳回
为了离婚,张一香不计条件地和丈夫签下离婚协议。离婚后,她又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结果被法院驳回。
张一香为绥中县某镇某村人,今年不到40岁。5年前,她和丈夫郑大海相识。两人当年登记结婚。2008年,双方感情恶化。张一香向丈夫提出离婚,并且希望儿子跟丈夫生活。为了尽快离婚,张一香表示愿意答应丈夫提出的财产分割要求。过了一个月,双方来到民政部门,就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办法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离婚后儿子归男方抚养;在抚养费方面,经双方协议,其位于绥中县某生活小区内的一套110平方米的商品房,作为共同财产所分给女方的部分,作为给儿子的抚养费而留给男方居住,女方以后不再负担儿子的抚养费。儿子以后的供书教学、医疗、衣食住行,其各方面的费用由男方全部负担,与女方不再有任何关系,女方可随时探望小孩。在财产分配方面,离婚后该商品房的供楼费用由男方负责,室内的电器、家具留给男方,女方只带走所居衣物。离婚后,儿子的一切费用、供楼费用和债务全由男方负担,女方不再负担任何费用;而位于某市场的专卖店,归女方所有。
两人顺利地离了婚。可是,回头细看看当时仓促中所签的离婚协议,张一香越想越觉得自己吃了亏。后来她便以“协议所约定的财产分配显失公平”为由,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提出想要回夫妻共同财产中应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然后再按月支付小孩抚养费。
然而,令张一香没有想到,近日,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提交给民政部门的财产分配、小孩抚养及费用的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并无受欺诈、胁迫等情形。民政部门也据此审查后,发给原、被告离婚证。因此,双方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本院对原告就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