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为离婚妻子与丈夫签协议 离婚后反悔起诉被法院驳回
2010-09-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为了离婚,张一香不计条件地和丈夫签下离婚协议。离婚后,她又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结果被法院驳回。

  张一香为绥中县某镇某村人,今年不到40岁。5年前,她和丈夫郑大海相识。两人当年登记结婚。2008年,双方感情恶化。张一香向丈夫提出离婚,并且希望儿子跟丈夫生活。为了尽快离婚,张一香表示愿意答应丈夫提出的财产分割要求。过了一个月,双方来到民政部门,就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办法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离婚后儿子归男方抚养;在抚养费方面,经双方协议,其位于绥中县某生活小区内的一套110平方米的商品房,作为共同财产所分给女方的部分,作为给儿子的抚养费而留给男方居住,女方以后不再负担儿子的抚养费。儿子以后的供书教学、医疗、衣食住行,其各方面的费用由男方全部负担,与女方不再有任何关系,女方可随时探望小孩。在财产分配方面,离婚后该商品房的供楼费用由男方负责,室内的电器、家具留给男方,女方只带走所居衣物。离婚后,儿子的一切费用、供楼费用和债务全由男方负担,女方不再负担任何费用;而位于某市场的专卖店,归女方所有。

  两人顺利地离了婚。可是,回头细看看当时仓促中所签的离婚协议,张一香越想越觉得自己吃了亏。后来她便以“协议所约定的财产分配显失公平”为由,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提出想要回夫妻共同财产中应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然后再按月支付小孩抚养费。

  然而,令张一香没有想到,近日,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提交给民政部门的财产分配、小孩抚养及费用的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并无受欺诈、胁迫等情形。民政部门也据此审查后,发给原、被告离婚证。因此,双方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本院对原告就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