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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拒还聘金 手机录音赢官司
2010-09-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按照农村风俗订婚的王某某和李某某因故结婚未成,李某某一直没有返还聘金,为此,王某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凭手机录音取得证据,最终赢得官司,要回彩礼69500元。

  近日,王某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他和李某某于2009年农历1月13日订婚,订婚时给了李某某聘金80000元、见面钱4000元,以及铂金钻石戒指、金钻石吊坠、铂金项链、千足金手镯等财物。订婚后,王某某向李某某借款14500元。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结婚未成。王某某要求李某某返还订婚时所收财物。

  李某某在庭审中辩称,订婚时王某某仅给她聘金22800元,订婚当天吃饭开支了4000多元,为王某某买衣服花了2500元,加上王某某向她借款14500元。

  王某某虽然提供了媒人(送礼过程中除当事人的家长外,一般只有媒人接触彩礼)等相关证人的证言,但因为证人与王某某均存在亲戚、同事等利害关系,仅依靠这些证人证言法院很难确定彩礼的具体数额。

  这时,王某某提供了5月6日,他与李某某及李父的手机通话录音。手机录音当庭播放后,虽然李某某提出录音中的当事人不能确定就是她与父亲,但并没有提交证据来证明。法院遂依此确定了订婚时王某某给李某某聘金80000元、见面钱6800元以及戒指、项链等首饰;当日,李某某也回礼给王某某见面钱2800元以及价值2500元左右衣服的事实。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和李某某订婚后,未能登记结婚,故李某某收受王某某的聘金80000元、见面钱4000元(双方相互给付的见面钱相减出)等彩礼,依法应当返还,不过要减去原告王某某向李某某借款14500元,李某某实际应返还69500元。王某某送给李某某的戒指、项链和李某某送给王某某的衣服等财物,均属赠与性质,依法不能返还。遂判决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某彩礼6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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