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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调解”离婚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2010-08-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随着审判实践的不断深入,调解机制也不断完善,“快递调解”已成为一种较为广泛运用的调解方式,特别是基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针对被告同意离婚但因身处外地不愿回来应诉,法官经常会主要采用电话沟通加全程快递送达的方式,从快递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到快递送达根据双方的一致意愿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最终顺利结案。“快递调解”方便、快捷,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降低了诉讼成本,对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避免“压调、拖调”情况,在实体和程序上应当严格遵循法律。

  二是应充分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需向被告书面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并就案件的一些基本事实提出相应的问题,以便查清事实。如被告系服刑人员,还应先与监狱方面沟通协调。

  三是应严格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行为,避免恶意离婚等情况的发生。

  四是应严格审查当事人对相关财产权益是否享有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应当告知双方举证,有特殊情况自己不能提供证据的告知其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五是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并综合考虑给付、执行等因素,确保实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执行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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