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父卖掉两幼子
2010-08-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件回放
一男子与自己的女友未婚同居,在生下两个儿子后,却以无钱抚养和自己需要钱治病为由,分别于2007年和2009年将两个当时仅一岁多的儿子卖给他人,并在卖完第二个儿子后弃同居女友而去。近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拐卖儿童罪对该名男子提起公诉。
2005年,当时年仅18岁的被告人蒋某在东莞寮步镇打工时结识了同乡女孩李某,两人恋爱后开始同居。2006年,李某产下一男孩。2007年4月,蒋某以自己无钱抚养,为了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为由,将该名孩子交给东莞寮步当地一付姓人家收养,双方在未到民政部门登记的情况下签署了“领养协议”,根据协议,付家向蒋某支付了15000元营养补偿费。
2009年3月17日晚,已搬来宝安打工的蒋某再次以自己得了肺结核无钱医治为由,瞒住女友李某,在松岗街道大田洋龙门市场偷偷将自己与李某在2008年所生的第二个儿子以人民币10000元卖给同厂工友,拿到钱后蒋某连夜弃女友而去。当晚下班后回到家中的李某找不到儿子,于是报警。2010年4月9日,公安机关在东莞东站将蒋某抓获归案。
▲检察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4月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案中蒋某未婚生子后以自己无能力抚养和自己无钱治病为由将儿子出卖,其出卖亲生儿子获利的主观意图明显,而其与买家所签署的“领养协议”也是无效的。所以,检察机关最终以拐卖儿童罪对蒋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