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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之妻因妒忌被判离婚
2010-08-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在中国社会,法律强调人之间的贵贱等级之分,对主奴之间相害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对于奴婢杀伤主者,处罚相当严重,而主人杀伤奴婢的,仅处以很轻的刑罚,甚至不予处罚。房孺复妻杀婢案就反映了唐律中对此原则的规定。

  房孺复小时候非常聪明,七八岁的时候就能出口成章,被大家称为神童。他成人之后,恃才自傲,狂疏傲慢,任情纵欲。在唐德宗时,他在浙西观察使下面作幕僚。房孺复最初娶了郑氏女子为妻,后来逐渐厌恶她,在郑氏产后三四天,便令其与他一起外出。几天后,郑氏得风疾而亡。后来,房孺复被任命为杭州刺史,又娶了台州刺史崔昭的女儿。崔氏为人极为凶悍,而且嫉妒心很强。一天晚上,命人杖杀房孺复的两个侍婢,将尸体埋在雪中。浙东观察使得知后,命法司立案审理。最后,房孺复被贬为连州司马,并下令崔氏与之离异。

  这个案子还涉及到“七出”的法律问题。“七出”是唐律继承西周的“七去”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称为“休妻”。唐律规定凡妻子犯七出(即无子、淫、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之一,夫有权令妻离开夫家,回归母家。官府也可以判其离婚。本案中,崔氏即是触犯“妒忌”一条,被官府强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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