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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2010-08-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律师信箱

  某部张勇近日致信本栏目问:我想与妻子离婚,她就是不同意,部队领导也调解了多次,但都没什么效果,我很苦恼,想诉讼离婚。请问:军人离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本栏特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王岩作出回复:军人离婚案件可以由地方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情况是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种情况是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种情况是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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