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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夫妻”离婚后继父向继子讨赡养费
2010-08-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母亲再嫁又离婚,两年后继父提起赡养之诉,要求继子自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每月支付赡养费650元。而继子却声称自己与继父双方仅仅是寄养关系,没有赡养的义务。

  刘洋出生后不久父母就离异,跟随外祖父母一起在河南生活。7岁时母亲再嫁,将刘洋接到继父吴昊家生活。从初中起,刘洋被外祖父母接回河南,一起居住直至结婚,婚后刘洋来到无锡打工。2008年母亲与继父离婚,刘洋遂将母亲接过来悉心照料。不料,继父两年后向所在地南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洋承担赡养义务。

  原告吴昊诉称,自再婚后便与刘洋一起生活,期间承担了生活费、教育费等所有所需费用,现他身体有病,生活困难,遂要求刘洋承担今后两年的赡养义务。被告刘洋辩称,自己只与继父共同生活6年,之后一直与祖父母生活,双方只是寄养关系,不存在抚养关系。且现在母亲已与继父离婚,自己不需承担任何赡养义务,吴昊应向亲生儿子索要赡养费。

  法院认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刘洋曾与吴昊共同生活过六年,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现吴昊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刘洋给付赡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考虑到吴昊的收入、生活必须花费的数额等,判决刘洋从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每月支付吴昊赡养费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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